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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環境金融。商業性金融是與政策性金融對應的概念,又可以稱為私人金融,指的是金融的微觀層面。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是微觀金融體系的兩大支柱,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投資者基於自身對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目標而自主進行各種投融資活動。

金融創新活躍是商業性金融的一個基本特徵。商業性金融是金融體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本渠道。在西方工業化國家,由於金融自由化以及相對發達的市場機制,其金融領域創新活動主要指的是商業性金融。

對應於政策性環境金融,商業性環境金融指的是微觀金融體系針對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基於風險管理和追求利潤而開展的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環境金融業務和資本市場環境責任投資兩大分支。

開展環境金融業務的銀行通常又稱為綠色銀行,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環境金融創新的主要領域。商業銀行作為重要的信用中介,在信貸融資過程中具有信息優勢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商業銀行在處理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的優勢可以降低低碳環保項目及企業在融資中面臨的信息不對稱的阻礙程度。

並通過商業銀行專業的環境風險評估、信貸額度確定及利差設計等金融技術,在實現自身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的環境金融信貸業務創新的同時,也發揮了對可持續企業的融資支持功能。

資本市場的環境金融創新主要體現為包含環境責任的社會責任投資方式日益活躍,以及主要交易所在證券交易制度、信息揭示、交易指數方面也進行了創新。

在政府監管部門不斷提高市場有效性及環境責任內部要求的框架下,資本市場投資者通過對企業環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信息的識別而做出積極反應,從而使資本市場為環境可持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直接融資提供了市場支持。

而應對氣候變化的商業性和私營融資行為中,除了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傳統平臺外,碳金融市場也給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了利用環境金融創新交易來達到減排目標和創造利潤的市場機制。

商業性環境金融和政策性環境金融概念的對應區分反應了環境金融概念範疇中政府與市場邊界的劃分和影響,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和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活動通常能體現政府與市場邊界變化的動態關係。

公共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支出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渠道,對低碳環保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項目進行直接資金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也可以通過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或資金擔保等方式撬動商業性和私人性的環境性投資。

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和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金融創新包括金融管理當局基於宏觀效率的考慮而進行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變革,以及金融機構出於微觀利益而對業務品種、市場交易等方面進行的創新。

所以根據創新主體的不同,環境金融創新也可以分為宏觀金融和微觀金融兩個層面的創新。對應於政策性環境金融和商業性環境金融的劃分,環境金融創新也可以分為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和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

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又可以稱為環境金融管理創新,包括環境金融管理政策的創新以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是以促進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為目標,以國家財政信用為基礎,運用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引導資金投資於低碳經濟相關產業的創新性金融管理活動。

各國執行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的政策性銀行的業務及運作模式差異多樣,但是他們的共同特徵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是商業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不能提供或不能全部提供服務的項目或企業。所以,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所涉及的領域是商業性金融創新不足的空間領域。

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指的是微觀金融體系的環境金融創新,主要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基於追求利潤、控制風險而進行的和環境保護產業相關聯的創新業務。

由於環境金融本身屬於一個新興的金融領域,所以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環境金融業務本身就屬於創新的產物,但是從環境金融創新的視角進行研究,可以利用金融創新等基本理論探討環境金融創新的供求關係、動因和創新障礙,從而有利於進一步探討促進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的對策措施。

市場導向型環境金融創新分類及趨勢。根據政府與市場作用的不同,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和商業性環境金融創新都分別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其中市場型的政策性環境金融和主動型的商業性環境金融都具有市場導向的特點。

市場型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實現在環境資源約束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需要政府的干預和管理,這已經得到理論界和各國政府的共識。但是,政府如何有效的干預管理是需要理論界和實踐中不斷探索的重要問題。

按照環境經濟學的基本觀點,政府環境管理的政策手段一般有兩大類:即行政管制方法和市場方法。行政管理方法指通過制定規制或標準直接管制汙染行為的政策。例如政府可以設定排汙權定量或技術約束來直接控制汙染。

行政管制方法較為傳統,奏效迅速,是大多數國家在缺乏環境管理經驗,並且環保壓力急迫的情況下首先使用的方法。但是行政管制方法缺乏靈活性,執行成本過高,對技術進步激勵有限,可能產生微觀主體的尋租規避方式而降低政策規制效率,並且受到財政資金有限性的約束,一旦出現財政資金斷裂會造成微觀主體行為的不確定。

環境政策的市場方法屬於基於市場的工具(Market-basedinstruments,,有時又稱為經濟手段或價格手段,都是以市場化為方向的管理工具,可以簡稱為MBIs。

環境管理的市場化管理工具包括三大類別:價格型工具price-based權利型工具和市場摩擦型工具。這些市場化環境管理工具的共同特徵是:MBIs能利用市場力量,通過改變公司和個人的利益關係達到有利於環境的結果。

相比而言,市場型工具比管制型手段更具有優勢。傳統的管制型政策工具缺乏靈活性,所有企業被要求執行同樣的法規以達到同樣減排結果,但是各家企業的內部運作和成本結構是不同的。

當企業執行同樣的人均排汙控制量時,不同企業在技術專長、投入構成、生產產品上有很多差異,從而執行管制型政策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同的,具有劣勢的企業可能會尋求規避等方式應對,而具有相對優勢的企業因為沒有額外的經濟利益也不會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增加汙染控制的減排量,其先進技術也因為缺乏激勵而發展遲緩。

MBIs手段針對同樣的環境管理整體目標,但是通過市場機制給企業提供了可以基於自身收益而進行選擇的機會。

具有節能減排成本相對優勢的企業可以進行更多的活動,從整體而言達到了節能減排的政策目標,但是政策的執行成本更低。而且,MBIs能激勵在節能減排技術及管理上有優勢的企業進行更多的經濟活動,從而有利於節能減排新技術的推廣發展。

政策性環境金融作為政府環境政策的一部分,根據市場和政府作用的不同,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也可以分為管制型和市場型兩個類別。

管制型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指政府利用金融立法或行政力量直接控制金融資源的流向,以達到環境管理目標的金融管理新法規和手段。綠色信貸領域的管制型政策性環境金融創新的典型法規政策有:限制金融機構進入高汙染高能耗企業,或制定金融機構必須達到的節能減排貸款的額度。

例如,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中國商業銀行提出的綠色信貸要求,這些管理對國家控股的國有大型銀行的影響力更為明顯,使這些銀行能制定和執行“環保一票否決”的信貸管理創新,從而執行金融監管部門的退出“兩高”行業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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