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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借貸平臺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作為居間人、代理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網路借貸平臺違反居間人、代理人應盡的義務而造成出借人損失時,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P2P平臺都聲稱自己是中介,這在民商法上屬於居間人,平臺必須承擔居間人的義務和責任(前期我已經講過平臺的沒有履行居間人義務的表現:針對玖富:發現的一些新維權思路)

P2P平臺的確是資訊中介,但是,P2P 平臺僅僅是個中介(居間人)嗎?

平臺的真實性質

單純的居間關係中,居間人(P2P 平臺)在中間進行介紹撮合之後,居間人不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活動,而是由當事人雙方自己見面、協商達成合同,居間人對合同條款的形成一律不做任何形式的介入,合同的履行也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

實際操作中,P2P 平臺的行為顯然不是中介能夠解釋的。

合同條款的形成、借款人背景資訊的調查、貸款的發放、資金的流轉、借款本息的催收、對借款人徵收貸後管理費等都由網路借貸平臺自行完成,這一系列行為已經超出了居間人的範疇。

如果沒有網路借貸平臺的這一系列行為,單純的居間根本沒有辦法完成 P2P 網路借貸。

借款人往往通過與平臺的事先溝通形成基本的借款條件,確定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主要內容,然後提供與借貸合同履行有關的必要資料供平臺商進行稽核,以保障將來可能形成的借貸合同儘可能得到履行,然後平臺才會進行放款操作。

這就意味著,針對某個具體借款人,是否放款、放款多少的決定權在於平臺,而非出借人。

純正的資訊中介有權利幫客戶決定交易是否進行嗎?

這也可能是監管部門禁止期限錯配產品的原因之一,因為期限錯配的集合標的出借決策權在平臺。具體可以檢視《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臺不僅是居間人,還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

為什麼說平臺是代理人

一般的線下民間借貸中,即使有居間人居中撮合,也是由出借方與借款方之間進行會談,居間人雖然會對借款方的情況做出一定程度的說明,但由於借款方與出借人之間具備見面的條件,出借人可以對借款人的各種與履約有關的資訊進行調查稽核,最終根據白己的調查判斷是否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

P2P 網路借貸中,投資人不可能與借款人見面,更不可能對借款人信用資訊進行線下調查,因此合同的訂立、履行都離不開平臺這一中介環節。

所有出借人需要履行的義務都只能悉數委託和依賴 P2P 網路借貸平臺進行,P2P平臺接受出借人委託,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收取本金和利息。

平臺履行原本屬於出借人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在事實上形成的出借人的授權。實際上,我們也確實在《出借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中對P2P平臺進行了委託。

因此,P2P 網路借貸平臺所要做的不只是一般居間人的告知義務,還代行原本屬於出借人的職責。

總之,平臺是代理人,需要對代理行為負責。

平臺必須履行的義務

因為P2P網路借貸平臺是營利性經營機構,從 P2P 網路借貸獲得商業利潤,作為出借方代理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除了常規的居間人義務之外,平臺有哪些代理人義務?

平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對有關借款申請人的關係到其履行債務的材料資訊盡勤勉專業的稽核義務,根據情況需要開展線下的盡責調查,並對可能存在的特定風險進行必要的提示。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網路借貸平臺還要對債務人償債能力的變化進行必要的跟蹤,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危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進行債權保全。

3、若期限屆滿時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網路借貸平臺必須以借款人代理人身份及時追償債務。

以上義務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等檔案中均有提及,但似乎多數平臺沒有做到。

P2P 網路借貸平臺必須切實履行代理人應盡之義務,給投資人造成損失時,P2P 網路借貸平臺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 66 條:“當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平臺在未切實履行代理人義務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出借人進行賠償。

針對此條,網路借貸平臺不得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2 條第 1 款的規定進行抗辯。

另外,鑑於P2P 平臺的出借方代理人身份並不是出借人與網路借貸平臺簽訂授權委託書的結果,而是網路借貸的特殊性自然衍伸出來的,是網路借貸與生俱來的,P2P平臺不應以任何合同條款、宣告、告示等排除或者減輕其作為出借方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吐槽

我們選擇了代理人進行委託,並支付了報酬(出借服務費及資金出借所衍生的大部分收益),是希望代理人能夠忠實勤勉履行義務的。

但是,代理人用委託人的錢原價接手了大批逾期債權,這算是合理的市場化行為嗎?

除了傻子,大概沒有人會覺得逾期債權與正常還款的債權的價值是相等的。

逾期債權當然有價值,但是逾期債權的價值會等於債權面值嗎?

就我打探某500強企業旗下非銀貸款機構的債權打包轉讓情況來說,逾期一年及以上的債權中比較優質的轉讓價格一般為本金的10%~20%,其中比較劣質的價格可以下探到本金的2%。

用原價購買逾期債權,這大概就是現代版的千金買馬骨。只可惜,我們不是燕昭王,平臺也不是郭隗。

我們授權平臺自行確定債權轉讓對價,並不是授權平臺隨意揮霍我們辛勤積攢的財富去購買價高(5~10倍的溢價)質次的產品。

這樣的行為有悖於交易常理,不符合市場化規律,違反了交易的公平性,侵犯了出借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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