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財經>

摘 要:網際網路視域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大多數以高額息金為釣餌、欺騙性強、從業人員專業性強、集團化特徵明顯,投資者枉顧交易風險、網際網路技術的隱蔽性和匿名化增加了對犯罪分子進行事前防控和案件定性的難度,應當建立預防和打擊並重的犯罪防範風險管理體系。

關鍵詞:網際網路金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樣態;對策

作為“網際網路+”時代的一種新商業模式,網際網路金融是通過資訊通訊和網路技術完成貨幣投放、資金融通和支付,是傳統金融業與網路技術相互結合的結果,但其實質上仍屬於金融。此種金融模式具有高槓杆性、輻射性、廣泛性和不穩定性等金融風險。實踐中,網際網路金融運營過程中具有P2P和眾籌兩大基本模式,並且這兩種基本模式均有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嫌疑,進而在刑事訴訟中有關行為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曾強調,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相關網際網路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2018年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也指出,要打擊利用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的資金來發放民間貸款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數量遠超集資詐騙罪,已經成為網際網路金融犯罪中涉及非法集資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形態。2016-2018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公訴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人數分別是公訴的集資詐騙罪主體人數的8.88倍、8.21倍、7.08倍。鑑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高發態勢,為尋求對該類犯罪案件防範治理之策,本文從網際網路視域下對該種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有關防範對策。

一、網際網路金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特點

由於網際網路資訊傳遞效率高、範圍廣,使得部分不法分子為了尋求不法利益的最大化而藉機利用P2P等網路借貸平臺實施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活動。當下,網際網路金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大致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以高息回報為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犯罪手段絕大多數是以承諾投資人獲得高收益來誘惑。犯罪分子通常通過所謂的新興投資產業設定短期高利的投資產品,吸引投資者和資金。而一些投資者自認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較低,經不住各類網貸平臺高利的誘惑,主動將資金投入網貸平臺,以期能得到高額的經濟回報,將潛在的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的刑事犯罪風險置於腦後。

在網貸平臺運作的前期,犯罪分子往往會營造一種“誠實守信”的虛假繁榮,通過對投資人存款後的高額付息,增強投資人對平臺的信任,短期內聚斂大量投資者和資金。如“網贏天下”稱其年化收益率在70%左右,而正常的民間借貸的收益水平卻不到其三分之一。還有“91快車”平臺,在短短21天投資期限內,年化利率就高達16.5%,這對於投資者無疑又是一個“吸鐵石”。

(二)公司化運作,具有較大欺騙性

在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案號為(2018)粵刑終481、482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原審被告簡慧星和好友于2010年共同成立惠州市速貸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並開發e速貸網路借貸平臺。在平臺運營過程中,簡慧星先以個人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再製作一定金額的標釋出在平臺供投資人購買,投資人再以事先在平臺註冊的虛擬賬號將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線上充值到公司的虛擬賬號中,最終,通過上述方式所吸收的資金均流入由簡慧星的個人銀行賬戶中,而此案截止2016年才案發,蟄伏期長達6年。

現在,多數網貸平臺和e速貸一樣,多借助以擔保、諮詢等投資管理類公司形式,將傳統的非法集資手段融合進網際網路技術中,組建或招募專業的網際網路科技公司進行軟體開發,利用網際網路上構建運營平臺,並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宣傳、運營,騙取公眾的信任,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看似合法,實則相反。此外,犯罪分子還會利用平臺進行虛擬結算,真正的交易平臺被設定在獨立的伺服器上,為逃避法律責任,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將伺服器架構在境外,增強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難度。

(三)網貸平臺從業者專業化

資料表明,在各地法院辦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和金融背景。例如,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辦理的“盛融線上”網貸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案號為(2016)粵0111刑初1987號],兩被告學歷分別為大學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e租寶”網貸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案號為(2019)晉02刑終33號],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小燕為大學文化等等。

一般來說,網貸平臺會聘請具有金融背景的人員作為工作人員,同時還會藉助銀行工作人員推銷平臺產品。而這兩類工作人員就是網貸平臺的兩大主流從業人員。具有金融從業背景或學業背景的人員熟悉金融界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能更好的幫助平臺通過更為隱蔽的方式進行非法吸收資金,同時,這類工作人員還可以制定規範嚴格的投資合同與擔保協議等相關合同,展現給投資者一種嚴謹的態度,進而打破其戒備心理。

(四)集團化特徵明顯相比於傳統的民間借貸,現在的網貸平臺分工詳細,財務部、人事部等核心部門均配備齊全,從傳統的幾人犯罪演變為公司集團犯罪。有些網貸平臺還在不同的省市開設分公司,擴大網貸平臺的社會影響力。集團化的犯罪模式,給司法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認定犯罪等各個方面都增加了難度。例如,在尚某非法吸收工會總存款案件中,其所設立的平臺部門設定齊全、人員分工明確,偽造強有力的經濟實力,誘騙投資者支付投資款。再比如,e租寶,其所屬機構遍佈全國,此平臺受害人也是遍佈全國各地。

二、網際網路金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頻發原因

(一)投資者枉顧交易風險

民間資金閒置,投資渠道相對狹窄。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資者在擁有富餘資金的同時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渠道,又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而無法預料網貸平臺投資的風險,在犯罪分子向其承諾高額投資回報時,將投資失敗的風險拋之腦後,繼而踴躍參與其中並投入大量資金。

當然,行為人之所以會枉顧交易風險,不僅僅是因為被高額回報衝昏頭腦,還因為網路借貸平臺投資門檻較低,甚至部分平臺將一元錢設定為起始投資額,降低投資人的戒備心理,從而忽視客觀上存在的投資風險。許多網貸平臺提供不同形式的投資理財產品來滿足不同種投資人的需求,從而吸引到不同層次的投資人,然而,平臺的這些借款標的大多都是虛構的,投資者卻全然不知。

(二)事前防控難度大

通過分析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典型的案件裁判文書,不難發現匿名性和隱蔽性是網際網路的主要特徵,而這兩個特徵恰恰是網路犯罪活動的有力支撐條件。當傳統金融制度融合進網際網路技術中,貨幣及相應的流轉過程被數字化,同時參與其中的主體及主體的行為被資訊化,從而使得犯罪分子和被害人被匿名,相應地,相關犯罪行為就會被披上一層“保護膜”,使被害人和司法機關難以事先感知到犯罪行為的發生,直到犯罪分子捲款潛逃後才後知後覺。裁判文書網上的大量文書,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18)京刑終88號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刑終913號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粵刑終481、482號刑事裁定書等結案文書中均顯示,被害人往往是在犯罪分子逃跑後方去報案,而相關網路監管部門往往都是在群眾報案後才知曉涉案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案件處理執行不暢

除公正外,效率亦是執法和司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而執法司法的不及時會對社會人行為選擇的認知產生一定影響。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明確指出,只有同時具備非法性、社會性、利誘性和公開性四個條件,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在案件的實際辦理中,網路借貸平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手段也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進步而變得更加先進,這就使得《解釋》《意見》中規定的定罪情形可能已經落後於網際網路犯罪的步伐,使得犯罪的認定遲滯形勢發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雖然又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作了細化規定,但實踐中的仍存在以下問題:例如仍然存在著刑民交叉認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追究刑事責任範圍的把握難;犯罪數額以及追贓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高度隱蔽性以及犯罪分子資金斷裂前高利獲利者之於監管辦案機關的消極報案配合,使得辦案機關案件線索發現難、查出時機把握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難等等,都影響著辦案效率的提高,也必然影響著一些社會人守法的自覺。

還有,2015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指出,規範民間融資市場主體,拓寬合法融資渠道,儘快出臺P2P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等監管規則,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規範發展,研究規範投資理財、非融資性擔保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政策措施,但相關細化制度設計仍有待不斷完善,這也是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頻發的原因之一。

三、網際網路金融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的防控方法

(一)築牢預防防線,注重宣傳和警示

防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發生,必須依靠法治手段,強調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須依靠全社會的綜合治理。除此之外,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犯罪的防控,還需要有關部門的精準措施和手段。例如,公安機關應當聯合金融機構積極構建一套智慧情報監管預警系統,充分發揮大資料技術和資訊化手段的作用,拓寬查詢案件線索的來源,提升防控犯罪的智慧化水平,並將系統研判出的情報線索應用於司法實踐中,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當然,各級市場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公安司法機關還要開展關於網際網路金融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採取釋出典型案例的方式,揭露此類犯罪的特徵和危害性,安排專業人員向群眾講授理財知識,提高群眾對於網貸平臺理財產品的風險防範意識,進而合理安排資金、理性投資,這也是國家機關為了預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重要方式。

(二)完善相關制度

規範《商業銀行法》第81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法定犯,需滿足既違反經濟行政法規範,又違反刑法規範這一雙重違法性,而經濟行政法規範就成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前置性規範。由於《商業銀行法》適用主體是商業銀行,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第2款還有非法金融機構可以實施,因此,這些主體均能夠獲得制度規範上的合法性評價。

當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有了制度性的約束,但是對於有些主體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仍需要政策性的把握,如民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然而,這著實考驗著辦案人員的司法裁量能力,制度的細化完善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前置性規範需要不斷加強。

(三)增強跨界聯動,構建協作機制

2015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其中強調指揮協調、資產處置、辦案要求均要統一,以此來處置非法集資行為。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中發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一般都涉及多個地域,必然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做到順暢協作、統一標準、有序偵查,共同落實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工作要求,最大化實現社會效益。為了提高打擊犯罪的配合度,有關機關要從巨集觀上把控全域性,增強縱向聯動制度,同時,有關機關也要相互配合,加強橫向協作力度,落實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錄入工作並完善平臺資訊的層報備案制度,合作打擊犯罪。

因此,各級主管機關要強調經濟犯罪偵查部門主動聯合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機構,全面摸排網路借貸平臺,摸清平臺的運營模式等詳細資訊,不給違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同時,監管部門也要積極主動地配合行動,在核查平臺的同時,也要對合法的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大力支援。

作者 : 江子琀

最新評論
  • 神秘買家6億元拍走,樂視大廈究竟歸誰?
  • 下週,這三類股有望暴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