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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很清楚,國家目前對於網貸行業P2P的態度,爭取2020年基本完成網際網路金融和網貸風險專項整治的目標任務!政策上面原則是全面清退!不過從目前來看,金融監管機構對應對P2P清退的處置過程中仍然遇到非常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呢,今天我們具體來看看!

第一:多渠道、多方式收集平臺數據、資料,建立風險企業臺賬,一企一檔!平臺並不會主動提供相關的資料,就像現在仍然有很多的平臺並沒有將相關的資料提交到全國金融網際網路協會平臺,官方公佈是有29家平臺在運營,其實仍然有不少的平臺也存在,但沒有查到相關的資料。我們這邊就不具體的點名哪些平臺,相信好多的朋友也都很清楚。對於還沒有建立臺賬的平臺,監管機構在收集平臺資訊的時候仍然會有一些困難,更多在是在出借人舉報反饋有問題後才開始逐步介入,而在之前很多的不合規資料和資料有可能被惡意變更,造成嚴重的損失。

第二:對網貸機構採取多種措施,並和公司高管、股東、實際控制人取得聯絡,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目前已經有好多跑路的平臺,從上次上海公佈的失聯平臺名單來看,仍然有部分平臺的實控人沒有聯絡到!有的估計已經逃到海外!所得的贓款也被他們揮霍一空,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時候,仍然需要聯絡到相關的責任人,才能最終完成案件的處置。

第三:原則上,P2P網貸平臺註冊地所在地方政府負有風險處置首要責任,但是實際經營地可能在其它的地方,那麼就需要所在地方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同樣的,公安立案的網貸機構,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牽頭處置,註冊地公安機關做好配合。如有特殊情況,可由互金整治辦、網貸整治辦和國務院處非聯辦加以協調,靈活處理。處理違法犯罪的平臺仍然需要多方通力合作,如果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那麼處理起來時間就會更長,難度也會較大。

第四:主要還是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工商、稅務、銀行監管、通訊管理機關等部門應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和會商機制,實現資訊及時共享和互通,提高處置效率。我們知道現在對於很多的P2P平臺處理進展特別的慢,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溝通機制有問題,資源利用不夠充分。

第五:對於問題平臺,需要律師介入協作處理的機制也存在很大的困難。一方面,由於相關法規的缺失或者由於自身法律水平有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處置金融風險過程中未能得到合規指導,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對網貸機構現場核查、稽核材料、約談高管、信訪接待、法律諮詢、應急處置等系列工作也需要律師協助參與。

當前,這些困難已經大部分得到解決,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後面在處置這些問題的時候會變得越來越效率化。也希望監管機構能夠儘快地完成國家的任務和目標,同樣也希望出借人能夠早日拿回本金!後面,小編將持續關注網貸P2P平臺的最新進展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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