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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珠峰我的家

    取得走逃企業的發票,一般情況不能抵扣進項,而且可能還存在其他風險。

    1、能夠抵扣進項稅額,而且還能進成本、費用抵扣企業所得稅的發票,必需符合“三流一致”,即貨物流(或勞務流)、資金流、票據流。

    2、走逃企業開的發票,指的是該企業可能存在虛開發票或代開發票,為了逃避稅務機關打擊或處罰,而且未依法繳納相關稅費而走逃。這樣的發票當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企業如果是善意取得上述走逃企業的發票,如果能自己證明交易真實的,主稅務機關可能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所以,企業要想做強做大,提高稅法遵從度,誠實守信,合法納稅非常重要!

  • 2 # 磚家財經

    走逃企業,是增值稅管理中的一個術語,其身份就相當於網上通緝逃犯,指的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走逃(失聯)的企業。針對這種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第一,走逃企業

    檔案規定的走逃企業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大得多。包括兩個要件:一是不履行稅收義務;二是脫離稅務機關監管。意思就是說,不及時報稅,不及時交稅,不及時做稅務登記變更,並且稅務機關找不到企業的,都是走逃企業。 所以,企業搬家、換號一定記得向稅務機關報備一下,別弄成了走逃企業就麻煩了。

    第二,異常發票

    要注意的是,異常發票不是針對某一項具體業務來確定,而是根據走逃企業出現某種情形的一個時間段來確定。當走逃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其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專票)全部列入異常: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透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稽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有意思的是,單純的偶發的故意欠繳稅款行為反而不在規定情形之內。同時也說明,出逃企業未發生上述行為所屬期內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應列為異常發票。

    第三,發票抵扣

    檔案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稽核透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如果經核實,相關業務真實,並未被認定為虛開,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規定處理。

  • 3 # 左刀三爺聊財稅

    走逃(失聯)企業的定義

    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走逃(失聯)企業,主要指兩方面,一是不履行稅收義務,二是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這個判斷是稅務機關來判斷的,稅務局透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等手段聯絡不到企業,並且企業沒有進行申報,無法聯絡到企業實際控制人時,可以判定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的後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的要求,走逃(失聯)企業如果有下列2種情形之一的,那麼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限內所對應所屬期開具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被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範圍,也就是平常所說的“異常憑證”。這是非常嚴格的一條管理措施。

    2種情形1、商貿企業購進與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透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稽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取得發票方的後續處理

    第1步,對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出去的這些異常憑證,如果取得方還沒有進行抵扣的,暫不允許抵扣;如果取得方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做進項稅額轉出。

    第2步,取得方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取得的專用發票是真實業務,稅務機關要對這些異常憑證和取得方提供的證據逐筆核實。

    第3步,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如果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是真實的業務,企業可以繼續申報抵扣。

    取得方為出口退稅類公司

    如果取得方取得的異常憑證涉及到出口退稅的,未退稅的暫不辦理退稅,已退過稅的暫緩其他等額的退稅業務,不足的要提供差額進行擔保。只有取得方提供相關證據,並經稅務機關核實之後,符合要求的才能繼續辦理出口退稅或者解除擔保。

    舉例說明

    列入異常憑證的走逃(失聯)企業在存續期間開出去的所有專用發票!這是極其嚴格的管理措施,比如一個企業成立10年了,最近2年老闆腦子發熱,幹起了虛開發票的勾當,然後賺了一筆就直接跑路了,結果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即使他前8年都是正常經營,但是按76號公告的要求,要將其存續經營期間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然後逐一進行核實。

    也就是說,要將這個企業10年中開出去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要進行核實,相關專用發票的取得方都要先將已抵扣的稅款做進項轉出,當然還要交滯納金。比如某個公司接受了該企業的一張專用發票,稅款為5萬元,那麼要將這5萬元先進項轉出,同時從抵扣的日期起按日加收0.05%的繳納滯納金。

    然後對自己接受到的專用發票進行說明,要提供相關的合同、資金往來證明、貨物運輸情況、內控機制證明等資料,如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是正常的業務往來,稅務局認可後,那麼可以繼續抵扣。

    否則就要再繼續核實,是善意接受虛開發票還是惡意接受虛開發票。如果是善意,那就沒有了……,因為你已經提前把進項稅轉出了。如果被認定為惡意,那麼就等再接受處罰吧。

    因此,76號公告的要求和措施是非常嚴格的,所以,相關單位一定在取得專用發票時,

    一定要確保業務是真實的!

    一定要確保業務是真實的!

    一定要確保業務是真實的!

    (重要的話說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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