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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刑法其他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2010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九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司法解釋1996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全華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曾作出過下列規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頒佈前仍可參考使用。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一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上述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五千元以上的,構成本罪。其中,虛開稅款數額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上述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五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案件管轄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12號)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為他人虛開案件,由開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為自己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由受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介紹他人虛開案件,可以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併案處理。  

    對於自然人實施的前款規定的虛開案件,由虛開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對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幾種情況交織在一起,且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由票源集中地或虛開行為集中企業的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


    七、購買又虛開行為的法律適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於對購買非法制造的用於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公經[2003]1448號 2003年12月5日)

    江蘇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於對購買非法制造的用於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的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蘇公經[2003]333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現批覆如下:   

    行為人購買非法制造的用於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以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彭大達購買非法制造的運輸業發票後又虛開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以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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