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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嶋定生指出:殷、周的王者,即使是該時代的最高統治者,其重要的特點也在於他們的權力並非直接到達全國每一個人,皇帝對全華人民而言是對獨一無二的統治者,全華人民由皇帝直接統治。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當時數以千萬的全華人民都由皇帝一個人的力量來統治。

所謂直接統治的意義,是指只有皇帝一個人是為所有國家權力的母體。只有這個權力才能統治全華人民,在這個權力以外不存在任何統治人民的權力。因此,實際上,接受皇帝命令的官僚負責統治人民,但他們不過是皇帝權力的代行者而已;沒有皇帝就沒有什麼權力可使他們存在。

而皇帝統治的對象,不是像殷、周時代的氏族,而是一個人一個人的。這一點很重要。所有的人,並非作為氏族集團被支配,而是個別的被支配,一個人一個人被皇帝權力所掌握,成為徭役、人頭稅的對象。我們稱這樣的統治為“個別人身支配”。

西嶋定生進一步指出,皇帝實現“個別人身支配”的重要方式就是通過賜爵來實現的,尤其是漢代的普遍賜民爵。以“施恩德”為主的賜民爵是皇帝“德治主義”的表現。

皇帝賜爵呈現出來的“德治主義”只不過是一種表象,這種統治手段的背後恰恰是“專制”。西嶋定生又說:“最為有德的君主同時也是最具專制的君主。”換句話說,秦漢爵制能夠得以實施,恰恰是以強大的皇權作為後盾的。皇權專制是秦漢爵制順利實施的保障。但是,皇權專制一旦受到削弱,漢代必然要走向衰亡。

漢武帝時期皇權專制雖然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豪族勢力也開始抬頭。從武帝到王莽時期,以富商大賈為代表的豪族勢力獲得了空前發展。

儘管從武帝到王莽都曾對這些崛起的富商豪家進行了種種打壓,但是無奈豪族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已經形成了盤根錯節的關係。王莽時期打壓豪族的措施不僅未收到成效,反而引起了地方豪族的強烈反彈,最終以南陽宗室為代表的地方豪族重新建立東漢政權告終。

東漢的功臣諸如李通、鄧禹、耿金、竇融、馬援等皆是地方豪族出身。豪右憑藉著宗族勢力,或武斷鄉曲,或盤踞朝廷的顯位。

尤其是後者因在朝廷佔據要職,依靠著官位的權勢,進而攫取財富、聲望和地位,成為世代為官的“世家官族”。東漢以來形成的世家大族在官僚機構中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加之東漢末年皇帝的昏庸無能,權力出現了“失衡”的局面。在皇權出現弱化的情況下,官僚的“服務取向”隨之讓位於“自利取向”。

艾森斯塔得己經注意到,“中國各王朝衰落時期一一此時官僚變得貪婪無厭,並幾乎與紳士群體完全認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還得從官僚組織結構上尋找原因,即“全都來源於行政組織部分地或完全地變成了一個效率低下、謀求私利的群體,幾乎完全關注於為一己謀取最大利益,並儘可能地不理會公共責任或效率這一情況”。

察舉制度的“授試以職”、“必累功勞”等選拔原則本來是朝著加強中央集權的理性行政方向發展的。但漢末皇權的勢衰、官僚的世族化使得察舉制度淪為世族大家的安插親信、門徒的工具。

察舉制不再以知識和功勞作為資格,“以名取人”、“以族取人”成為主要的選官標準。這也讓察舉制度進一步走向了衰亡的局面。隨著察舉制的衰亡,兼具功績制與身份制的漢代爵制也無法適應門閥政治的需要。在地方社會,東漢個體小農與豪強地主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不斷加強,賜民爵已經沒有了多少實際意義。

漢代爵制只剩下關內侯、列侯以及諸侯王等數級爵位還有一定的價值。但是,關內侯、列侯以及諸侯王在爵級、爵序上又過於簡單,無法適應對門閥大族的安置需求。到了漢末,董昭等人為了迎合曹操易姓禪代的政治需求,向其建言施行五等爵制。

曹操雖然以“建設五等,聖人也,又非人臣所制,吾何以堪之”為由,拒絕了這一要求。但是,曹操接受了魏公、魏王之號。這為曹魏順利成章地易姓禪代作了準備。曹魏鹹熙元年(264年),掌握大權的相國晉王司馬昭“奏復五等爵”,五等爵遂全面實施。

再者,漢代爵位的貶值直接造成了爵制走向衰變的命運。漢代政府無節制地賜民爵使得民爵八級漸漸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榮耀。對於平民階層來說,沒有了實惠,政府的賜爵行為也就沒有了吸引力。朱紹侯先生指出:

當統一中央集權封建制國家建立後,地主政權已經穩定,封建皇帝就不肯再付出軍功爵制所規定的那些優厚代價,封賞他的部下;對於既得利益的地主集團,也不願意有更多的人獲得與他們同等的地位和權勢,因此也不願意使高爵繼續擴散。

對於人民群眾,地主階級當權派既已牢固地掌握了政權,也就沒有必要再用什麼實際代價去籠絡了,所謂民爵八級也就因此而有名無實了。

軍功爵制在創立初期,爵位承載了豐厚的價值。恰恰是爵位背後的實惠才刺激了將士奮勇殺敵、自耕農努力生產。軍功爵制實施時期,這種附麗在爵位背後的實惠是以一種報酬的形式給予有功的將士,而政府的報酬或給予平民的實惠是有限的。

隨著漢代普遍賜民爵的實施,賜爵對象不斷擴大,而有限的報酬不可能滿足所有有爵位的人。爵位價值的有限與賜爵對象的不斷擴大之間的現實產生了矛盾,其結果就是爵位背後的價值或實惠出現了嚴重的縮水。

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所設計的依照爵級大小授予平民大小不等的田宅的做法,隨著賜民爵的次數的不斷增加,其結果便是最終無法實施。作為一種固定資產,一定時期內,耕地和宅院是有限的資源,但從孝惠帝實施普遍賜民爵之後,漢代幾乎每一任皇帝都有若干次賜民爵的行為,到了東漢,賜民爵更加輕濫。

東漢的皇帝常常一次賜民爵動輒就是賜給每一位編戶齊民二級甚至是三級爵位。這種做法無異於飲鴆止渴,其結果只能使得爵位背後的實惠愈來愈小,最後不名一文。

換句話說,漢代爵制要想繼續生存下去,必須減少賜爵的次數和範圍,這樣才能保證爵位背後附麗的價值不被蒸發。但事情發展的結果卻事與願違,東漢政府變本加厲地賜民爵不但使得民爵變得無人問津,就連賜官爵也幾近銷聲匿跡。

另外,漢代政府在遇到財政收支困難的情況下,動輒賣爵,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爵位的貶值,爵位的貶值更加快了爵位體系的崩潰。關於漢代官方買賣爵位加劇爵位貶值的問題,後面第四章我們將詳加探討,茲不贅述。

最後,“官重爵輕”的局面更加重了漢代爵制的衰落。隨著秦漢帝國官僚制的發展和完善,負責具體事務的官職顯得越來越重要。秦漢時期,表示官員大小等級的方式一直有兩種:祿秩等級和爵位大小。

秦代至漢初,以若干“石”為單位的祿秩等級僅僅是官員俸祿的體現,而爵位的大小則是官員其它各種待遇的綜合載體。隨著賜民爵與賜官爵的廣泛實施,爵位的價值逐漸稀釋,到了東漢末年,漢代爵制中真正有一定價值的爵位便僅剩下諸侯王、列侯及關內侯這三級爵位了。

到了魏晉時期,以五等爵製為主體的封爵製取代了秦漢爵制。與此同時,官員祿秩等級的地位逐漸超過了爵位等級,最後曹魏政權創立的“九品中正制”取代了秦漢的祿秩等級。以五等爵為主體的封爵制也被完全吸納到了官品之上。這樣爵位也就成為了官品的附屬物。爵從屬於官的格局隨之形成,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了清末。

綜上所述,漢代爵制衰變的原因既有經濟、政治方面的原因,又有制度本身的原因。總的來說,經濟方面,個體小農經濟向莊園經濟的轉變,自耕農階層向依附農的轉化是漢代爵制衰變的根本原因。

需要說明的是,經過魏晉時期大分裂、大動盪,隋唐王朝重新完成了統一,皇權專制再次得到強化,伴隨著均田制的實施,個體小農經濟也得到了恢復發展,但是問題是為什麼秦漢爵制特別是普遍賜民爵沒有再次實施?

結語

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隋唐距離秦漢已過三四百年,秦漢爵制中的賜民爵已經在時人心中沒有了多少印象;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爵位權益的有限性與賜爵對象不斷擴大之間的矛盾,是後世王朝的統治者不願意恢復普遍民爵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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