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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廳字〔201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內、原有政策基礎上,抓住主要矛盾,堅持問題導向,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接續政策,使廣大退役士兵退休後能夠享受相關待遇,共享經濟社會改革發展成果,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與優待,體會到社會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現的未參保和斷繳問題,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和國家規定的待安置時間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

退役士兵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我省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我省規定年限。以上補繳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

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無安置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政府負擔。

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集團)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集團)不存在或無力繳納以及退役士兵無安置單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退役士兵從原安置單位失業失業或到其他單位就業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請辦理。退役士兵現所在單位不負責辦理補繳事宜及承擔相關費用。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省級財政承擔主體責任。

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人員的,安置地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補繳年度的個人繳費指數一律以0.6記錄個人權益。補繳的繳費年限按從後往前的原則記錄。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全省或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參保和補繳手續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集中受理、統一稽核,及時將符合政策人員的相關認定資訊及證明材料分批次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安置地政府負責對安置單位進行繳費能力認定;民政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特困人員稽核工作。

三、組織實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成立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稅務、國資、工信、民政、國防科工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省級層面,建立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通報、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督導落實。各地要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登記造冊,細化工作方案,準確核算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加大推進力度,爭取儘快完成任務。要加強督導檢查,實行工作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對因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未能完成任務的,倒查責任、嚴肅追責。要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刻吸取教訓,採取措施,保證整改落實到位。

(三)強化幫扶援助。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本實施意見繳費後仍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役士兵,要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予以幫助。各地要積極通過技能培訓、就業推薦、政策幫扶等方式,幫助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對於年齡偏大、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實現就業的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優先通過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崗位幫扶就業。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應主動就業創業,用工單位和退役士兵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和工作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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