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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這是《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得內容。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複製作品的情況很多,比如,圖書館複印某部圖書;檔案館將珍貴得歷史資料複製存留;紀念館將某人的手稿複製展覽;博物館將歷史照片翻拍等等。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複製他人作品構成合理使用,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複製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者保存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收藏著現代乃至古代的作品,有些年代久遠,原物極易破損,複製是為了保存下來更好的保護及供人們研究欣賞;

二是複製的作品必須是本館收藏的,不能是其他館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允許其他館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三是在保護期內的作品適用,對於保護期已過的作品,無論任何情況,均可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進行使用,此外對於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建立的數字館可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複製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建立的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在本館館舍內提供,超出本館館舍的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二是必須向館舍內的服務對象提供,人員範圍僅限於入館的服務對象;

三是必須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本館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數字化複製的作品(僅能數字化複製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四是不得獲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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