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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州劉懷玉律師

    股東不在公司上班的,不可以拿工資,擔任董事監事的可以領取津貼;股東年終是否分紅,由股東會決議決定,如果股東會決議不分紅的,也不分紅了!劉懷玉律師撰稿。

  • 2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事實並非如此,具體如何還得看具體情況或相關的約定。我們簡單來說說吧。

    這裡說的股東應該是指自然人股東,多數情形下,股東不僅有年終分紅 ,而且還可以從公司領取工資。

    “工資”,顧名思義就是工作勞動獲取薪資,簡單來說,股東如果在公司裡任職,對應地可以得到與職位相符的工資待遇,而且受法律保護。從事勞動工作,就應該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這很好理解。

    實踐中,尤其是私人的公司,股東通常是老闆,公司的很多事務都需要處理,可以說為公司工作,也是為自己工作,除了年終可以從公司分紅,平時能給自己發工資。

    如果幾個人合夥開公司,沒有具體在公司任職,也未實際參與公司運營,這樣的股東是否可以領取工資,得看具體約定。如果相關的協議約定股東可以領工資,即可領工資;相反,如果約定不參與公司運營,即不工作,領取工資當然不合適,沒有工資。

    總之,參與公司運營的,領工資很正常,也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得結合實際,酌情考慮有沒有工資。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 3 # 財會小童

    股東不一定只在年終領分紅,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領取工資。

    1. 股東的身份。

    如果股東同時還是公司的員工,那麼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應該給股東發放工資,繳納社保等。這時候股東就是雙重身份,既享有分紅權也應該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如果股東不是公司的員工,也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那麼一般來說就應該只享有分紅權。

    2. 稅費的考慮。

    作為股東來講,會有一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權衡。工資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專案,而分紅則是對稅後利潤進行分配,同時,還需要按照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特別是今年,對於個人所得稅不僅提高了起徵點,還有專項附加扣除等額外的扣除專案,具有一定的優惠。所以,是選擇稅前扣除還是稅後分紅?也需要做一定的考量。

    有一個需要注意的特殊事項,作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其工資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但是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生活費用。

    舉個具體的例子。

    之前有網友問,既然工資能夠抵減企業所得稅,那麼能否透過提高股東工資來減少企業所得稅,或者是將稅後分紅轉為工資發放呢?

    答案是不一定。

    比如,老王有家ABC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年應納稅所得90萬元,可以享受5%的稅收優惠。那麼老王把分紅的錢轉移15萬變為工資,劃不划算呢?

    由於增加了工資,產生了抵稅的效應,使得企業所得稅成本減少0.75萬元;由於減少了個人分紅,相應的分紅個稅也有所減少,2.85萬元。由於增加了工資薪金,相應的個稅也有所增加1.09萬元;由於增加了工資薪金,社保成本也相應增加。按照當地的社保水平,社保成本增加為6.489萬元,由於社保增加,對企業所得稅有所遞減,為1.18萬元。

    所以總的來說,實際到手的錢反而有所減少。

    因此,我們在考慮股東工資問題的時候需要注意幾個事項:

    應不應該發工資?這是由股東的身份來決定的

    2. 怎麼樣合理的發工資?這不僅需要考慮公司的薪酬政策,也需要考慮綜合的稅費。

  • 4 # 法能量傳遞

    工資是基於勞動關係或聘用關係而給予的報酬。股東沒有基於勞動關係成為職工,或基於聘用關係成為高階管理人員無理由取得酬,只能分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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