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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寫申請書,申請法院去調查取證,法院去派出所或者村委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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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以前遇到過這個問題,非常麻煩。

    到派出所開,人家說,公安部明文規定,能使用者口本證明的,戶口本就是最好的證明,戶口本以外的關係,派出所不掌握,不能開證明。

    到單位開,單位說,這些關係我們不瞭解,不能證明。

    到社群開,社群說,社群沒有這樣的許可權,不能證明。

    後來到公證處做公證,人家說,我們做公證也是憑一些單位或派出所的基礎材料做,沒有基礎材料,公證也沒法開。

    轉了一圈,問題回到原點。後來輾轉找到熟人,在戶籍部門倉庫好不容易找到了以前舊的戶口底卡,影印一張蓋章算是完成了。

    1、在一戶的,戶口本可以證明。

    2、不在一戶的,年齡不是太大,可以憑出生證明代替。

    3、如果戶籍部門能找到(且願意找)以前的分戶資料,可以影印蓋章證明。

    4、公職人員,可以到單位檔案室,查詢相關檔案記錄影印後代替。

    5、有的地方可以用DNA親子鑑定報告代替(幾千元代價,並且兩人都健在才可以)。

    6、如果有辦法說服派出所、單位或社群開出證明,一般也可以用。

    7、如果有以前的判決、裁定已經查明是父子關係,可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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