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7737799209205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陳述可以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

    1、確認性陳述 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係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 在這裡,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2、否定性陳述則 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係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裡,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 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3、承認性陳述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從初戀的失戀中走出來需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