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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我可以附加條件嗎?離婚協議附加條件阻止了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這不僅違反了離婚的法律性質,也損害了夫妻雙方的地位。

  今日律司律師回覆:

  你和李剛離婚協議附加的“離婚不得離家”、“女方不得再婚”等條件明顯違反《婚姻法》婚姻自由。按照婚姻登記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自然不會接受你的離婚請求。如果你真的同意離婚,同時想要30萬,你可以索要30萬,作為婚姻期間服務父母的補償,或者他對你未來生活的幫助。這個問題成了雙方離婚時需要解決的附帶問題,不是離婚的條件,所以註冊離婚是沒有問題的。

  離婚協議我可以附加條件嗎?

  離婚 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論認為,民事法律行為附加條件的原則是條件不允許;離婚應歸類為無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離婚不允許附加條件的第一個原因是離婚本次民事訴訟屬於法律訴訟,必須立即生效。離婚該行為不得處於效力極度不確定的狀態,婚姻配偶的法律地位必須生存或解散。很難想象離婚當事人會在離婚協議上附加某些條款,從而使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些不確定條件的發生。附加條件的,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本文描述了帶有截止日期的 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我可以添加截止日期嗎?下面是對問題的詳細分析: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定期限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或者終止的條件,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是否可以註冊離婚?離婚應該是無條件的、無限期的民事行為。

  離婚 是民事行為。從民事行為的分類來看,屬於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和身份屬於典型的重要行為。雖然中國的民事立法原則上規定民事行為可以附條件時效,但對於離婚登記協議等身份行為是否可以附條件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根據民法理論,涉及身份的法律行為既不能附加條件,也不能附加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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