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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戰爭形式的演變,人防工程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文依據《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50038- 94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GB50225- 95 )及相關技術措施,結合我們在工程設計、審圖、驗收及與人防部門進行研討的實踐經驗,提出自己對人民防空工程給排水設計的幾點看法,與大家探討。

1)管道穿人民防空工程防護結構的作法

給排水專業在人防工程中的防護要求重要體現之--是管道由非防護區進入防護區時的防護密閉作法。給排水管道(也適用採暖、空調冷媒等管道)從人防圍護結構穿入時要求管道數量儘量少並且要考慮密閉和防護的要求。即從三個方面實現:一是穿防護結構的管道盡可能地少;二是管道穿牆體、頂板、及地板時的密閉處理;三是穿越圍護結構之管道的防護作法。1.1穿防護結構的管道數量儘可能地少

對於人民防空工程,無論何種等級均要求穿防護結構的管道盡可能地少。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 50038- 94 (2003年版)3.1.6條要求:“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宜設置在防護密閉區之外。確因條件限制無關管道需要穿過頂板時,只允許給水、消防、採暖、空調等冷媒管道穿過;...….”由此,為了加強人防圍護結構的密閉及防護功能,儘量避免在圍護結構中穿無關管道和減少穿有關管道的數量。

關於此點,筆者在參加人防工程審圖過程中發現:某些設計人員在人防地下室不全是防護區的情況下,將不少消防噴淋支管任意穿出防護區,或者合用地面消火栓設計系統,從防護頂板引人不少消火栓支管,甚至隨意將採暖幹管從防護區穿人非防護區,再從非防護區穿入防護區……這些設計作法均忽視了人防工程整體防護要求,大大降低了防護強度。對於諸如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工程,單建式人防工程存在非防護區的問題,筆者認為設計時要把握一個原則:在滿足防護區內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只能進入儘量少的於管,且防護區內自成系統,

如因條件限制,如單建式人防工程及附建式人防地下室同一層中存在非防護區,又要滿足非防護區的平時使用功能,也只能允許少數幹管進出圍護結構,不能讓支管頻頻出入。在此點上,設計者在設計自動噴淋系統時尤為注意。相關內容,規範中也有強制性條文規定,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 50038- 94 ( 2003年版)5.5.5條要求:“防空地下室的採暖系統應與地面建築採暖系統分開設置。”這裡僅對採曖管道作了要求,筆者認為,此要求對於其它管道系統同樣適用。

2)管道穿防護密閉結構時要考慮密閉要求

為了保障人防工程具有防水、防毒氣、防沾染的密閉功能,穿人圍護結構的管道要做密閉處理

固定式密閉作法

對於結構變形或管道伸縮量較小的(如一般的給水管、消防管、自流排水管等),管道穿牆可採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內的固定式密閉作法,並應預留凹槽,槽內用嵌縫材料嵌填密實,適用鋼管且圖3適用於直徑不大於50mm 的鋼管);如採用二次施工,則要用石棉膨脹水泥處理預留孔洞,採用(適用於鋼管)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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