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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梳理和參考了已有的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的相關文獻和研究的基礎上,選擇以A股上市公司眾業達為案例,針對其2015年至2019年股權激勵計劃的提出、終止和修訂的相關事件,激勵計劃修訂的內部和外部環境影響因素以及修訂產生的經濟結果等角度入手加以分析。中國關於股權激勵計劃的研究成果不少,而關於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的相關研究成果卻不豐富,且同時相關法規中也並沒有對於股權激勵計劃的“修訂”這一概念作出詳細的說明和規範。眾業達的股權激勵計劃修訂也經歷了三個階段:2015年3月27日首次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8月22日正式實施;

2016年10月27日計劃終止;2017年8月30日推出修訂後的股權激勵計劃,修改了計劃的期限、行權價格、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在對眾業達股權激勵計劃修訂時期的市場環境變化以及企業內部結構變動情況進行系統分析之後,總結出了影響其股權激勵計劃制定的內外部影響因素以及其內在原因。外部因素:第一、滬深股市在2015年發生動盪,傳遞至眾業達的股價上使其股價大幅下跌,最高跌幅達跌幅65.84%;第二、石油輸出國組織為了打壓北美頁岩油而增產石油,導致國際原油價格下跌嚴重,眾業達的客戶需求萎縮。

內在原因:第一、眾業達2015和2016年業績下滑導致淨利潤較2014年下降約30%,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淨利潤增長考核標準難以實現;第二、原激勵計劃中的高管和核心員工有不少離職或調任,激勵對象名單需要改變;第三、為了佈局互聯網電商平臺,構建“分銷網、物流網、技術服務網加互聯網”的銷售服務網絡,實現公司戰略轉型,眾業達於2016年完成對於工控網的併購,股權激勵計劃需要考慮新戰略和新子公司員工的需求。同時結合從市場反應、財務績效指標和盈餘管理三個角度對股權激勵計劃修訂經濟後果進行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結論:

一、上市公司終止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資本市場表現低迷,股市環境發生了較大的波動,公司股價下跌嚴重,出現行權價格高於公司股價的情況使股權激勵計劃失去激勵效果;2、受宏觀經濟環境影響較大,尤其是存在國際業務的公司,在國際局勢出現動盪時往往會對其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此時按照穩定發展為前提而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業績目標就可能難以實現;3、公司發生了較大規模的併購行為或對未來戰略目標作出較大改變時,股權激勵計劃需要進行修訂以適配新的公司內部環境。

二、市場反應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提出時最為強烈,隨後逐漸減弱。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提出時公司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超額收益;股權激勵計劃終止時會對市場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公司的超額收益率會出現負增長;終止後修訂的股權激勵計劃推出時,市場的反應激勵程度遠不如首次激勵計劃推出時,意味著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和修訂再推出會導致市場對股權激勵計劃能促進公司未來發展不再有信心。三、及時修訂股權激勵計劃修訂能夠提升公司的業績水平尤其是盈利能力,對於改善公司的成長能力也有著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方面的影響卻比較有限。修訂後的股權激勵計劃在行權條件、行權價格、激勵方式和激勵對象等方面更加適合公司發展現狀,更能有效發揮激勵作用,調動高管和員工的積極性。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修訂可能會引發高管的盈餘管理行為。眾業達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和修訂的整個過程性中都存在實施盈餘管理的傾向。在激勵計劃修訂之前,管理層在提前得知得股權激勵計劃會在原激勵計劃終止後修訂並再次實施的消息後,實行了向下盈餘管理的行為,使後來的考核期更易達標。在我國並不能直接對股權激勵計劃的關鍵內容如行權價格、激勵方式和行權條件進行修改,這就導致瞭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不順利想要修訂就必須終止原激勵計劃。而終止原激勵計劃則會導致市場出現負面反應,再次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後也很難再使市場對其激勵計劃產生信心。

所以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之時需要考慮得更加全面,當前公司市值是否有虛高的狀態、未來市場環境是否會出現距離動盪、公司近幾年是否會有大的戰略轉型、是否有併購計劃、公司高管和員工流失狀況等等因素都會影響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為了儘量避免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對公司產生負面影響,在制定激勵計劃之時需要多加謹慎、考慮全面,如行權價格、激勵方式、考核條件等不能直接修改的內容更是如此。行權價格需要考慮公司實際發展狀況而不是單純點依靠股價。考核條件也應該多樣化而不是以公司整體發展指標為標準,為防止盈餘管理現象出現應將公司財務指標和員工個人績效相結合,分配權重進行考核。

雖然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會對企業產生一定負面影響,使市場對其後續激勵計劃的信心下降、超額收益減少等,但是當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公司的發展現狀和當前市場環境時,終止激勵計劃反而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當股權激勵計劃不適應公司當前發展現狀,如行權價格和公司股價差距很小甚至低於公司股價時或者考核條件遠高於公司實際情況且在未來也很難達到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實際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造成員工信心下降甚至員工流失,不利於公司未來的發展。所以在這種情況發生時,及時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並在6個月能重新認真審視公司現狀來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修訂。

從眾業達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期間公司發展情況不如計劃實施之前,多項財務指標大幅下滑,而在股權激勵計劃修訂後,這些指標大部分得到了改善,可見修訂使股權激勵計劃能對公司發展產生一定的正面影響。為此,當股權激勵計劃的關鍵內容需要改變時,也必須及時終止計劃並進行修訂。在2016年8月13日開始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目前我國針對股權激勵計劃最為全面的管理規範。其中對於股權激勵計劃能夠在實施期間修改的內容有著嚴格的限制,這使得上市公司在公司實際發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無法及時針對現狀對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進行修改,必須先終止原計劃後才能進行修訂。

建議可以適當放寬相關規定,如可以直接用修訂後的激勵計劃代替原股權激勵計劃,而不是需要再有6個月的等待期,或者縮短等待期時限,降低企業修訂股權激勵計劃的成本。鑑於股權激勵計劃一般期間都在3年以上且不得修改行權價格的情況,目前限制性股票價格不得低於股價的50%的規定也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程度的放寬,為企業留出更多價格設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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