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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9月,房某作為裝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孟某洽談室內裝修工程事宜,雙方簽訂了《協議承包書》,該協議的落款處發包方由房某簽字,承包方由孟某簽字。此後,孟某開始對該房屋進行施工並陸續收到了部分工程款,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孟某將房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房某給付剩餘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損失。

和 納 釋 法:

房某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協議承包書》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孟某提供的欠條所涉款項亦應視為公司債務而非房某個人債務,孟某要求房某支付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日常生活中

簽名、蓋章與按手印運用廣泛

它們到底有什麼區別?

哪個法律風險最大?

哪個最靠譜最有效?

接著往下看吧~

普法時間

一、籤 名

1.法定姓名簽名

在人一生中可能會擁有很多個名字,包括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藝名、筆名等等。但是,其法定姓名卻只能有一個,即身份證上的名字。

若使用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簽署合同,將很有可能會出現“我不是我”的賴賬局面,這在借款合同中尤為常見。

因此,為了避免使用非法定名字引起的糾紛,在簽訂合同時最好拿對方的身份證進行比對,以確定其簽字為法定姓名。

2.拒絕藝術性簽名

在藝術簽名中,各種籤法技巧數不勝數,以致造型千姿百態,風格更是各有千秋,甚至達到了除了自己誰也認不出來這種情況。

因此,在簽署合同時,為了達到證明行為人身份這一目的,務必要拒絕對方進行藝術性簽名。

3.簽字用筆要選好

在合同上簽字時,為了保證後續可能需要的筆跡鑑定結果的正確性,最好使用硬筆書寫,而不要選擇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以防筆跡鑑定時無法準確認定。也要謹防“消失筆”陷阱,以免被不法份子利用,達到詐騙、逃避債務等違法目的。

二、蓋 章

在民事活動中,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很大:

1.拒絕私章

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2.單獨蓋章風險高

隨著各種技術的發展,仿刻印章也變得容易起來,而無論是偽造印章,還是無效印章,均會為合同另一方帶來極高的法律風險。

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最好不要單獨使用蓋章作為簽訂合同的唯一手段。

3.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搭配使用是目前不少合同簽訂所選擇的手段。

在簽訂合同時通常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僅有一個標點符號之差的“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是不是一個意思?是需要“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結合司法實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一般來說,“簽字蓋章”並非是指“簽字”+“蓋章”,而是指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生效;而對於“簽字、蓋章”,最高院認為二詞之間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即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說,“簽字、蓋章”是指“簽字”+“蓋章”後合同才可以生效。

三、按 手 印

關於按手印,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於明確身份。

最慎重:簽名與按手印結合用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

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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