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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二審結束了,勞提出的一審合議庭組成真的違法嗎?

先說我的預判,有瑕疵,看二審法院如何認定,有可能發回重審,若沒有新證據,勞仍是死刑。

勞的律師提出根據《人民陪審員法》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由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就是一審開庭審的合議庭應該是3位法官,4個陪審員,庭審錄像是3個審判員。所以如果認定案件是構成社會影響重大,有沒有3+4組成合議庭,那就程序違法了。

看回這個法條,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前面兩個是頓號,後面的社會影響重大刑事案件是逗號,所以應該是反過來理解,必須是社會影響重大刑事案件並且是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死刑的。

現在勞提出來這個抗辯意見,法院有可能的駁回理由就是“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並不屬於“社會影響重大”的範疇,一審法院未採用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審理本案並無不當。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輿論關注度高是否構成社會影響重大刑事案件,比較主觀,看法院的說理。

萬一發回重審,沒有新的證據,勞還是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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