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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來的疫情,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打擊,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隔離經濟”逆風翻盤,“無接觸購物”向陽而生。大量口罩、防護服等國內短缺的防護物資通過網購的方式從境外進入國內,“海淘”再次成為備受關注的購物方式。跨境電商興起以來,一直是機遇與風險並存,行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不斷有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爆出。僅2020年1月份,就有拱北、廣州兩個直屬海關公佈了其破獲的跨境電商走私案件情況,涉案貨值高達近50億。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海關與國際貿易團隊深耕走私犯罪辯護領域,結合辦案經驗以及通過網路公開渠道獲知的新聞、案例展開分析,以期釐清跨境電商走私犯罪中各主體的參與方式及責任承擔,為廣大從業者提示行業風險,提出合規建議。

跨境電商走私犯罪以案說法 :貨主篇

在本系列的第一篇《細數跨境電商走私犯罪四大特點》中,筆者講到,以跨境電商方式進口可享受更低的稅率,因此走私人採用“刷單”方式偽報貿易性質,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商品,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名義和方式進口,享受的優惠稅率,實施走私行為。

走私案件發生後,不止是實際實施走私的人員被抓獲,不少貨主也牽連其中。

這些貨主為了追求更低的進口成本,委託走私人,代理其將貨物從境外進口到國內。

相關案例顯示,貨主的型別形形色色。有的是“稀裡糊塗”捲入犯罪,有的是“主動出擊”加入犯罪,甚至還有的貨主“反客為主”,自己去搭建虛假跨境電商平臺。

一、“形形色色”的貨主們

(一)“稀裡糊塗”型

2018年9月,拱北海關查獲的代號“G1903”、案值約1億元的利用跨境電商渠道走私日化品進境案中,貨主楊某剛就是“稀裡糊塗”被騙的典型。他委託陳某光團伙報關進境面膜等日化用品,支付陳某光報關費用。陳某光因利用跨境電商渠道走私被海關緝私局抓獲後,楊某剛也被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被緝私局問話的時候,楊某剛大呼冤枉:“他(陳某光)和我說跨境電商是國家正在扶持的,他幫我代理進口的商品也是正常向海關申報而且繳納進口稅費的。”

楊某剛本人並未主動了解具體的政策,“稀裡糊塗”的捲入走私犯罪,成為代號“G1903”跨境走私案中涉案的40名貨主之一,其貨物也成為涉案貨物被海關查扣。[i]

(二)“主動出擊”型

轟動一時的“跨境電商走私第一案”廣州志都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走私案中,貨主王某在倉庫快遞包上發現了志都公司業務員李某的電話,就主動聯絡李某了解跨境電商進口貨物的情況,並最終加入到犯罪中來,委託志都公司進口奶粉、紙尿褲、濾芯等貨品。最終難逃法網,身陷囹圄。

另一起楊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案中,被告人楊某系在國內銷售進口奶粉等嬰兒食品的微商。將從國外購買的奶粉等貨物以明顯低於正常進口代理費用的價格,以“包稅”方式委託某電子商務公司,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從保稅物流中心清關出區,集中運至其指定的倉庫。法院認定,楊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偷逃稅款100萬餘元。

(三)“反客為主”型

除了以上兩種,還有一種貨主更加主動,甚至“反客為主”,不滿足於委託他人代理進口,而是自己搭建了跨境電商平臺走私進口貨物。

2018年廣州海關通報的一起跨境電商走私案例中,涉案人員“林老闆”夫妻檔既自己組織貨源,又建立了名為“某某國際”的跨境電商平臺,在某綜合保稅區內租用專門的海鮮倉庫,利用平臺搭建走私通道,涉嫌走私波士頓龍蝦、珍寶蟹、美國生蠔、墨西哥象拔蚌等鮮活海鮮17萬餘隻,涉案案值人民幣3000萬元。[ii]

二、貨主參與跨境電商走私的主要方式

在目前的跨境電商走私案例中,有貨主參與的案件,走私貨物進口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驟:

1.貨主在境外採購、囤積商品;

2.貨主聯絡走私人,委託其將貨物運進保稅區;

3.走私人將非法生成的虛假支付單、訂單、物流單推送給海關,將貨物清關,並批量運出保稅區;

4.走私人將走私進境的商品運送至貨主指定的境內倉庫,貨主在境內進行銷售。

其中,走私人代理進口,多是以“包稅”方式收取代理費用。

三、貨主走私責任認定的核心:主觀故意的判斷

正所謂“無故意,不走私”,在走私犯罪的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走私故意至關重要。在跨境電商走私犯罪案件中,貨主的地位比較特殊,因其沒有直接參與走私行為的關鍵環節,故是否“明知”其委託的代理是通過走私方式進口貨物,就成為認定犯罪主觀故意的重要依據。

筆者統計了法院判決書中認定貨主走私主觀故意的理由:

對以上判例進行分析,法院會通過多種途徑認定貨主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包括:

1.根據貨主的從業經歷,判斷其對於海關監管政策是否具有認知;

2.根據貨主支付的通關費用,判斷是否是以明顯低於正常進口的應繳稅額委託他人代理進口;

此外,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也會是法院認定主觀故意的重要依據。

四、貨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有較大希望被認定為從犯

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主犯和從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相關案例及司法觀點顯示,對於那些為貪便宜、節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稅”費、代理費後就放任他人採取任何形式通關,只關心自身貨物的貨主,有較大希望認定為從犯,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在走私中參與程度較深,對於走私行為的實施起了較大作用,如前文中提到的“林老闆夫妻檔”,甚至積極參與搭建走私渠道的,則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五、給貨主的提示:不要把費用低廉作為選擇代理的唯一標準

對於從事外貿進口的貨主,在選擇進口代理及進口方式時,應當多下下功夫。

(一)充分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及法律風險

在涉足一個行業,選擇一種新的進口方式前,一定要對相關的政策法規進行詳細的了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以及相應限制。切莫像上文的楊某剛,稀裡糊塗捲入走私犯罪,貨物被扣押,人也被緝私局調查,遭受嚴重的損失。

(二)仔細挑選合作伙伴

在選擇合作伙伴時,要深入了解對方的經營模式,掌握自己的貨物是通過何種方式通關,警惕各種所謂的“擦邊球”玩法。

(三)不要一味追求費用低廉

做生意當然希望代理費越少越好、進口成本越低越好。但是天上不會掉餡餅,代理人也不會做虧本生意。如果代理收費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甚至低於貨物進口正常的應繳稅額,很有可能是通過走私等非法方式進口。一旦案發,因代理費過低,貨主也可能被司法機關推定明知他人所從事的是走私活動,而被認定為走私的共犯。

[i]《總案值6.27億,8個跨境電商走私團隊“被端”》,南方報業,2020年1月13日。

[ii]《廣州海關通報跨境電商走私62萬罐奶粉,案值逾億元》,新京報,2018年12月13日。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海關與國際貿易團隊傾力打造“跨境電商系列談”專題,聚焦跨境電商海關領域法律問題。

系列文章:

3.跨境電商走私犯罪“以案說法”:形形色色的貨主

4.跨境電商走私犯罪“以案說法”:賣2元快遞單被判刑的物流公司 (本週四推送)

5.跨境電商走私犯罪“以案說法”:“合理收費”被查的跨境電商平臺 (本週六推送)

6.跨境電商走私犯罪大資料分析:揭祕跨境電商走私犯罪那些事(下週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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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龔卓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加盟德和衡之前,在海關緝私局法制部門工作多年,長期從事辦案及法制工作,具有豐富的走私案件辦理經驗,多次因成功偵辦海關總署掛牌督辦案件而立功受獎。法學功底紮實,曾參加全國海關緝私法制技能比武並取得優異成績,並曾擔任某海關緝私局主辦偵查員遴選考試命題組成員。

加盟德和衡後,專注於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辯護工作,參與辯護的多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業務能力突出,工作認真負責,廣受客戶及同行好評。

王勝玫

北京德和衡(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畢業於山東大學,專注於涉海關法律事務,為某大型國有物流公司提供海關AEO認證申請服務;為全國某龍頭電商企業及其子公司提供海關AEO認證申請服務;參與辦理多起走私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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