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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案件說法5: 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通常建設單位與廠方採用屋頂租賃方式合作建設,廠方擁有廠房所有權,建設單位的太陽能設備物權依附於廠方。在長達25年的運營週期內,如果廠方(也是受電消納單位)按照政府指令停產、收回土地等,建設單位是否能夠以國家政策變化緣由索賠預期發電量收入?

參考案件: (2019)浙1002民初4576號

關鍵信息:

一、參考案件中, 2016年8月,京運通公司與雅晶公司(屋頂業主)簽訂《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同》,約定:雅晶公司優先購買項目所產生的電力用於自身的用電,京運通公司以電費收入和政府補貼等作為投資回報。項目運營期限為25年。

二、《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合同》約定,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沒收、約束、禁止、干預、徵用、要求等。本情形下,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三、2016年11月本光伏電站項目完工,項目容量0.32MW,經電力部門併網驗收為竣工檢驗合格,然後併網發電。

四、由於台州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改造規劃,2019年5月,開發區指揮部向雅晶公司發出限期騰房交地通知書,要求雅晶公司2019年8月底止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及時清理地面及房屋內物品,解除租賃合同並清退承租戶等實際使用人,向開發區指揮部交付土地及房產。且開發區指揮部進行建築物補償時,僅考慮房屋面積,沒有考慮補償屋頂上的設備價值。

五、2019年7月,雅晶公司向京運通公司發送函件,由於開發區對土地及廠房進行收儲,要求2019年8月底前拆除廠房屋頂上所有太陽能設施。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9月,雅晶公司自行拆除所有太陽能設備物件並已交付給京運通公司。

六、京運通公司主張雅晶公司應賠償2019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間京運通公司損失的電費收入172萬元。

七、法院判定,由於合同約定因政府的土地收儲等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無需承擔責任。因此駁回京運通公司要求雅晶公司賠償預期電費收入的訴求。

結論:在長達25年的運營週期內,如果廠方按照政府指令停產、收回土地等,而且合同約定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無需承擔責任,那麼建設單位不能夠以國家政策變化緣由索賠預期發電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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