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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政處罰,有兩項項權利很重要,就是要求聽證和複議。很多當事人因為非法結匯被外管局認定涉及行政立案後,面臨罰款。但是這裡的罰款決定,不會突然出現。

正式的決定出來前,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就是提前告訴(告知)當事人,外管局準備罰款多少,理由是什麼等等。為什麼要提前,就是給當事人以提出相關申辯的時間,並且可以申請聽證。

如果針對個人的罰款,在10萬元以上的,外管局就有義務主動告知當事人其擁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沒有合法履行該義務,相關處罰決定就是違法的。

所謂聽證,就是給予被處罰人一個正式的場合申辯,同時也是當場核驗外管局給的處罰數額到底合不合理。(這裡的時間點就是收到告知書五日內申請,外管局需要在五日內審查是否受理)

申辯和複議為什麼很重要?

自2021年《外匯管理行政罰款裁量辦法》公佈以後,關於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外匯類違法行為的處罰,相比之前的籠統30%的處罰原則,目前有了相對具體的處罰規定。

但是這不代表各地的外匯處罰機關就可以完全貼合法律和實際情況進行處罰裁量的劃分,在諸多處罰案件中,有的地方處罰10%,有的地方罰3%,那是不是所有的處罰決定都是百分百合情合理在合適裁量範圍內的?不一定,可能會存在很多可以從輕、減輕的事項可能未被重視或認定,因此,當事人從自身合法權益出發提出申辯或通過聽證申辯,在當前非常有必要。

複議期間,是否會加處每日3%的罰金?

司法實踐中,有當事人在接到相關辦案人員通知處罰事項時,會被告知有複議的權利,但是複議期間會被計算滯納金。

這是錯誤的觀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外匯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得超過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數額;”

而且該辦法的第七十三條又規定,“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就導致有部分人員認為,既然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因此就應該加處罰金。

但實際上,《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複議法》都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加處的罰款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最高法對此問題也有過明確的答覆和相關判例。

但是這些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較小的可能性被辦案人員忽視,從而錯誤的在複議期間加處罰金,雖然根據規定和相關通過訴訟手段,當事人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從節約司法成本的角度出發,曾律師認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應該在十五日內儘快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為何是十五日?雖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分別是60日和六個月內,但是,鑑於《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處罰法》,外匯局依法作出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也就是說,儘量在行政處罰決定正式生效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讓自己的行為完全符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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