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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6個月,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為3個月,在沒有財產線索的情況下,案件一旦臨近審限,你的執行案件就會被“終本”,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承辦人有財產線索不處置或者翫忽職守致使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線索,導致案件陷入執行不能,使案件不得已終極本次執行,在法律途徑能否尋求救濟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大家都知道在普通的訴訟過程中,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在執行過程中,若對“終本”裁定不符,申請執行人也是可以提出異議,但是,很多人都是向執行法院投訴或者法官抱怨,這樣是不會得到任何反饋的,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科學,在我們對“終本”裁定不服時,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一旦書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必須審查異議,並書面回覆異議人,對於執行法院的書面回覆,若申請執行人依然不服,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啦,通常情況下,上級法院的法官都會比基層法院的法律素養高許多,這樣你的執行案件若存在問題,上級法院就會撤銷執行法院的“終本”裁定,使案件繼續執行。

根據筆者多年辦理執行案件經驗,對於“終本”裁定的撤銷是不多見的,但是若真的存在問題,這不失是一種合法有效途徑。但是能否執行回款,重要的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辦案人員少案件多,不能專注於辦理一個案件,不管是委託專業的執行律師,又或者是自己花費時間,申請執行人必須發揮主觀能動性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切勿讓自己的執行案件變成殭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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