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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股東與高級管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是現代公司治理中的常見問題。在現代公司制度中,股東依據持股比例的多少依法享有公司的所有權。以CEO(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為首的高級經理人和管理者們,是股東聘請來幫助其管理公司的人,這些經理人也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資金以及為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策。高級經理人和管理者被視為受託人、代理人,有責任及義務保證股東的利益優先並儘可能地使股東權益最大化。

一.委託代理問題的表現形式

(1)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指從事經濟活動的利益雙方產生利益衝突時,其中一方為了儘可能地保全、增加自身利益,而疏於道德約束,對另一方做出不利的行為。在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較為常見。通常可以認為,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所產生的問題就不可避免。經理人的工作態度是否認真嚴謹、不同部門的經理人之間是否相互監督等等都源自於其對自身的道德約束。例如審計案件中,是否實施串通舞弊、是否參與受賄等因素都是由於委託人所無法掌控的道德風險因素所引起,從而對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造成的相應的影響。

(2)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通常指委託人和代理人雙方之間簽訂合同之前,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代理人利用信息優勢傾向於做出對己方有利對委託人不利的事,並且委託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從而導致委託人會錯誤地選擇道德風險程度高的劣質代理人且錯過一些優質的代理人。對於大多數股東來講,選擇投資或購買哪家公司發行的股票就意味著選擇哪家公司的管理者作為其代理人,優質的代理人更有可能使股東手中所持有的股票的價值呈現長期穩定增長的態勢,而劣質的代理人,甚至一些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的公司,會使其股東承受巨大的風險。

二、從財務管理目標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存在的代理衝突問題

在上市公司中,代理衝突通常發生於委託代理雙方持有不一致的財務管理目標的情況。不同學者對於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持有不同觀點,大致可以囊括為以下四種方向:利潤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其中作為委託人的股東更希望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以CFO(財務總監)為代表的經理人更傾向於最大化公司的利潤以及各種盈利性指標,因為這與他們的業績和分紅緊密聯繫。

如果代理人過分注重實現利潤最大化,可能會導致企業更側重於短期的財務決策,而忽略了長遠的發展。每股收益最大化目標更注重企業長期的發展,彌補了利潤最大化目標過分注重短期利潤的缺點,但每股收益最大化並不一定代表股東的實際利益最大化,還需要關注這家企業的股利支付比例的高低(每股股利=每股收益×股利支付比例):每股股利這個指標能反映出股東每投資一隻股票所能獲得的真實利益,而每股收益代表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淨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淨虧損。每股收益是稅後利潤與發行在外的股本總數的比率,把企業的整體獲利水平映射到每一隻股票上,但並不能直接反映出股東的實際獲利情況。

如果股利支付比例高,那就意味著每股收益中有較多的份額是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相反地,如果股利支付比例低,那就意味著企業自身留存的利潤多,分配給股東的利益相對較少。如果管理者更傾向於做出決策使利潤最大化而不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對應這種情況下的股利支付比例相對較低,就可能有悖於眾多股東的意願。與此同時,作為代理人的管理人員比作為委託人的股東擁有更多的公司內幕信息。由於此時股東處於不利地位,並且管理者與股東利益目標不完全一致,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代理衝突。在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下,隨著企業價值的不斷升高,假設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不變,那麼就意味著股票價格也會隨之升高,股東手裡所持有的一定數量的股票價值也會升高。但是,在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下,代理人針對性的服務對象是企業,而在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下,代理人的針對性服務對象才是股東。因此,委託人通常更傾向代理人持有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對公司進行決策和管理。

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上市公司潛在的財務治理問題

1.股東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

現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在此條件下,企業的所有者是企業的“外部人”,而經理人被看作是“內部人”。由於企業的經營者所付出的努力不易被觀測,所以“外部人”對“內部人”最直接的監督方式來自於對企業財務報表的關注。此時企業外部的委託人,即是企業信息的需求者,需要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和決策信息,用以投資決策和評價企業;企業內部的代理人,即是企業信息的供給者,會比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掌握更全面準確的信息,並且可能出於維護其自身的利益,他們提供給委託人的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2.信息披露缺乏規範性和真實性

不同上市公司所公開披露信息的形式和範圍或多或少會存在差異,信息披露標準仍無法達到相對統一。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可以從公司的年報、招股書等公開文件中獲得所需信息:一些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量過少,缺乏完整性,此時委託人不能夠根據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來全面客觀地評價公司,從而無法做出準確的投資決策;一些上市公司的自我評價方面缺乏客觀性,自審自評的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儘管外部審計機構會對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性進行鑑別,但這些機構對信息的評判鑑證標準也無法達到統一,所以也難以保證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甚至偽造財務數據,公佈出虛高的盈利性指標,使投資者做出錯誤的判斷,這種財務舞弊的做法應被嚴加抵制。

3.企業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

逆向選擇風險會導致市場內的劣質代理人對優質代理人的排擠。劣質代理人有著更高程度的道德風險,其對企業缺乏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能力,而這些風險造成的不良後果,例如公司的每股收益降低、股價下跌、名譽受損等,將由作為委託人的股東來承擔。劣質代理人存在企業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重經營輕管理、著重短期利潤忽略長遠發展等問題。高層管理者之間缺乏相互監督和制約,企業對具體項目風險承擔的責任劃分不明確,缺乏系統化、科學化的風險管理制度,會使企業蒙受經濟損失、難以預測風險成本。

4.針對上市公司代理衝突的財務治理對策

(1)強化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

建立長期的內部人股東是針對委託代理問題的常用選擇。如果讓公司的高級經理人掌握一定的持股比例,使高級經理人既是代理人的同時又是委託人,此時的高級經理人也會設身處地為股東的利益著想,儘可能地使股東權益最大化,因為其本身也是股東的一分子。除此之外,高級經理人之間還需要形成相互監督的機制,比如財務總監和運營總監之間的相互監督、運營總監對掌握決策權力的總經理享有建議權等等。

(2)規範、完善信息披露的標準

首先,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要對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杜絕公司內部的相互包庇、串通舞弊;其次,上市公司要接受專業度高的、在業內被充分認可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的經營和業務活動進行合理、合法、真實、有效地審查,也有助於獲得外界的利益相關者對該上市公司的認可;此外,上市公司需要嚴格依照中國證監會公佈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實施信息披露,中國新《證券法》設專章,系統地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包括:“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等。

(3)強化風險管理制度

首先,企業要聘請或培養專業的優質經理人團隊來管理公司,並形成經理人之間的互相監督和制衡機制,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風險,減少虛假財務信息的可能性,從而減少委託人的損失。其次,在財務管理工作中,企業應當採用全面預算管理措施來控制相關的財務風險,同時對資金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使企業增強自身的風險分析能力,而不是依靠外部機構去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判。

結語

建議上市公司完善風險管理體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設置並完善風控部門及崗位,使風險管理在公司內部得到貫穿,減少公司內風險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而不是僅僅依託集團母公司、總部的風險管理部門去實施整個集團的風險預測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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