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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嘉定區某鎮政府依規定核對低保複審家庭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的可支配收入情況及和家庭財產財產情況。

在核對中,鎮政府發現,根據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出具的《經濟狀況核對報告》顯示,低保戶易某的家庭存款總額為70289元,家庭人均貨幣財產達35140.26元。

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2人戶及以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3萬元(含3.3萬元)”,該家庭經濟狀況已經超出低保標準線,依法應退出低保。

當月,鎮政府通過村委救助幹部告知易某《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的結果,告知其由於複審經濟核查出財產超標,故將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並向其送達了《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告知書》。

村幹部還告知其可以在接到通知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並就申訴內容提供相關證據,由於易某並沒有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申訴材料和相關佐證證據,鎮政府依據《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從2020年11月起停止易某家庭的低保金,並出具《停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書》。

然而,易某卻對此不服,認為“我賬戶內的錢款並非工資收入,也非他人贈與,而是從別處借款用於歸還母親住院的欠款,所以不應停掉我的低保。”

對此,易某向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那麼複議機關會如何審查呢?

一、取消易某低保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複議機關認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全面取證是認定事實的基礎。

本案中,鎮政府為定期複核低保家庭情況,委託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報告顯示易某人均貨幣財產超出《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規定的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鎮政府於是立即就申請人存款超標問題開展調查工作。

易某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錢是借來的”,故鎮政府對申請人主張賬戶內錢款系用於償還欠款的過賬資金的事實不予採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是否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程序合法規範嗎?

複議機關認為,本案中,鎮政府作出停止易某低保的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規範,如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曾採用多種方式告知易某其家庭人均貨幣財產超出《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規定的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通過村委救助幹部督促告知申請人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最大可能的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複議機關認為,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規範,對其行政行為予以維持。

小芝評述:停止低保待遇是一項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為,此類行政行為尤其要注意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利。

本案中,鎮政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出具了《事先告知書》,並給予易某3天時間提出陳述和申辯,由於易某未在3日內提供申訴材料,鎮政府據此作出停止低保待遇的行政決定,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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