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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從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我家陽光上城項目D地塊工地存在安全隱患被查。青島營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膠州市株洲路以東、青州東路以北施工的我家陽光上城項目D地塊工程現場未設置臨時消防水,施工用電比較亂,安全通道防護棚搭設不足,卸料平臺兩側封閉不嚴,塔吊維保人員未佩戴安全帶,樓層內臨邊防護缺失較多,陽臺臨邊防護缺失,電梯井防護門缺失,懸挑式腳手架工字鋼存在漏設,懸挑式腳手架工字鋼部位鋼絲繩缺失,8#塔式起重機標準節螺栓鬆動,8#塔式起重機主鋼絲繩受擠壓嚴重變形,8#塔式起重機小車後行程限位失效,8#塔式起重機附牆杆私自焊接,23#塔式起重機迴轉限位未接線等安全隱患,違反了《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山東同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致使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實施<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立案調查。

依據《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1年11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2018年修訂)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青島市實施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辦法》(2003年6月1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監理責任的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07-04,膠建安行處字〔2022〕第0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青島營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罰叄萬元整。

2022-07-04,膠建安行處字〔2022〕第0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山東同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被罰貳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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