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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可能經常會見到這樣的場景,“哎,我把誰誰誰的微信推給你,你加他微信就行!”於是,“推”微信也成為不少朋友工作、交流的一部分。可是你知道嗎?“推”微信可能涉及到犯罪!今天我就以一個案例為基礎跟大家講解一下這“推”微信所涉及到的刑事法律責任!如果本文對您有一絲絲的幫助,請您點贊支持,謝謝!

【案情回顧】

2020年左右,曹某利用假身份註冊了抖音賬號,並將自己包裝成所謂的“成功人士”與年輕女性聊天。在聊天過程中,曹某會向聊天的女性推薦由其上線提供的微信號,等女性添加上線微信之後,上線會給曹某支付一定的費用,曹某便以此來謀取非法利益。法院審理後,認為曹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

所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在本案中,看起來曹某並沒有獲取個人信息,只是向年輕女性推薦微信,以此來獲取利益,怎麼就構成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侵犯呢?

其實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誘騙他人添加上線微信賬號的行為是否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按照法院的審判思維,微信賬號不僅能夠方便自然人的交流聯繫,而且能夠記錄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具有反映、區別特定自然人的特徵的能力,因此,微信信息應當屬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在此基礎之上,曹某“推”微信並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變相的買賣行為!綜上來看,曹某出售微信號的行為自然也就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就符合《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可能看到這裡您就明白了,“推”微信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可以是一種“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如果以此來進行牟利,並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那麼就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收取微信的上線可能會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比如詐騙、非法集資等,如果“推”微信的行為促使該微信用戶成為了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那麼“推”微信的人也可能與其上線構成共同犯罪,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一重罪處罰!

因此,在這裡也提醒各位找工作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這些披著違法外衣的工作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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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瑞典女王—月季界的顏值擔當,又美又仙,皮實好養活,值得擁有
  • 人生如鏡,哭也好,笑也罷,反正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