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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們的“共有”活在這世上沒尊嚴

業主們的“共有”活在這世上沒尊嚴。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現在是《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七十四條)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撂下五個抽象概念,任人爭來吵去:

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用房。

《物權法》說這五樣東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但書宣告,小區內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除外。那不屬於業主共有——這一說辭,從邏輯上令人感覺怪怪的。

怪怪於一宗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可能會有一塊城鎮公共飛地(綠地)。

如果這塊綠地不在宗地的中心,而在邊上與城鎮公共道路接壤,那就不叫飛地。

規劃一宗建設用地,其紅線沒必要將那塊在邊兒上的“城鎮公共綠地”圈進去。反之,如果圈了,這個土地規劃豈不顯得非常傻氣,或者用意可疑。

小區內的“城鎮公共綠地”是一塊飛地,那麼,如何提供給城鎮其它居民公用?公共嘛,誰都可以享用。

問題是,通向小區內“城鎮公共綠地”的小區道路,必然有一條是“城鎮公共道路”。

哪怕小區內那條“城鎮公共道路”是一條小路,那也是公有物。公共共享物,不是共有物。無數的城鎮人都可以通行。

小區內的“城鎮公共道路”,誰出錢建造?

開發商出錢建造,其成本必定公攤給購房者。開發商不是慈善機構。他要收回成本,他要盈利。

業主們的“共有”沒有尊嚴之一:

小區內可能有“城鎮公共道路”通往內部的“城鎮公共綠地”,而購房者出資分攤了小區內“城鎮公共道路”的成本又不知情,這對業主不公平。

沒有尊嚴之二:

小區內的“城鎮公共綠地”,誰出資建造?業主不知道。開發商知道,他不說。他知道如何回收建造成本就夠了。

沒有尊嚴之三:

“其他公共場所”,這是法律相對“城鎮公共道路”和“城鎮公共綠地”而言的其他公共。

小區內除了業主專有部分,其他共有部分何須以“其他公共”概念冠而言之。

“公共”這個概念,必然引發社會思維邏輯紊亂,以及社會管理行為混亂。

“公共”導致“公用”。

“公用”與“共用”不分。導致第三人與共有人不分。小區內共有人話語權被嚴重減弱。

沒有尊嚴之四:

在“公共”這個總概念之下,“公用設施”不能忠實地表現業主的共有權。“公用設施”嚴重削弱共有人對“共有”的自我解釋權力。

“公用”人不特定,無數;

“共用”人特定,有數。

“公用”與“公有”密切相關。

“公有”權利人是不特定的,無數。

“共用”與“共有”密切相關。

“共有”權利人是特定的,有數。

業主的共有,在“公用”以及“公共”概念籠罩下被嚴重侵蝕。

目前的社會管理,有多年的“公共”、“公用”、“公有”思維習慣。《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裡的“公共”、“公用”概念,使業主的共有權利盡失尊嚴。

(這篇短文與《物權法草案對業主共有擬定物權的歷史變化》一文是姊妹篇,連續述說業主“共有”的往世今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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