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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有多少?我來幫你算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確定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搬家費的適用條件是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而臨時安置補償費的適用條件是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如果被徵收的房屋為住宅,則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還是比較粗略的,我們也可以參考當地與被徵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條件的其他被徵收房屋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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