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房產>

陷阱一: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登記在其名下

我問道:“這套房產購買的時間是?是誰出資的?登記在誰的名下?”

“男方全款買的,登記在我老公名下,但是房產證是結婚第二年才拿到的。”吳女士補充道。

講到這兒,這個問題就很清楚了,這套房產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為啥?婚後拿到房產證不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我結婚時婆婆說這個房子就是給我們了呀!”她感到非常困惑。

房產證某種意義上只是房產管理局出具的一個證明,屬於一種行政性手續,房屋交易已經在婚前履行完畢了。

我們在看一套房的權屬問題時,不能只看房產證是什麼時候辦下來的,重要的還是看房產是什麼時間購買的,誰出的錢以及登記了誰的名字。

在本案中,吳女士說的“婚後房產”只是在婚後取得了房產證,但男方是全款買房,且登記在其名下,這套房仍然屬於她丈夫的個人財產。

陷阱二:婚後買房僅寫一個人名字,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

我認識一個女士,結婚不久,她丈夫買下了一所幾百萬的房子,但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

她問:“怎麼沒有寫我的名字呢?”

丈夫解釋道:“你知道呀,婚後買的房哪怕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確實,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當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後來離婚時,在法庭上,當她請求分割房產時懵了。

法院說,她老公婚後買的房子,跟她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她老公在購房的時候,用的是他父親的賬戶,並且還拿出了父親的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

法院據此認定:該房產由男方父親出資,登記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的個人房產,與妻子無關。

陷阱三:雙方父母出錢買房,登記在你名下也不一定是你的

趙姑娘與一個富二代相處一年左右時,姑娘提出要買一套婚房,房子加上她的名字。

男方答應了。

後來他們看好一套價值300萬的房子後,他說:“親愛的,我們先領個證吧,以夫妻名義共同買,反正要過一輩子,房子就寫你一個人的名字吧。” 趙姑娘很感動,當場就哭了出來。

“錢的事當然不用擔心,但是怕你覺得買房時沒出錢,心裡會有所顧忌,這樣吧,你父母也出一點,一兩萬就成,反正是意思一下。剩下290多萬由我爸媽出,這樣也讓你覺得平衡點,你看怎麼樣?”

到這兒,看起來男方面面俱到,是真心想和女孩一起生活。最後真如富二代建議的那樣,女方父母出資1萬,男方父母出資299萬,買下了這套房子。

但是,後來他們感情破裂,女孩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將這套房產歸她一人所有。

但沒有得到法院支援,理由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雖然房產證上只有女方一個人的姓名,但根據實際出資情況,該房產299/300的份額屬於男方,1/300的份額屬於女方。

也就是說,最終女方只能得到1到2萬元。

二、面對結婚時買房陷阱,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第一步:在房子上加名

對於前兩個陷阱,結婚時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我該怎樣保證以後這個房子有自己的一份呢?

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

這樣該套房產就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重新約定。

但是要注意就算加了名字,離婚時也不一定就能分到二分之一,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一般來說,房子出資一方可以適當多分。

但如果你在家庭中為了照顧子女付出了很多,這個分割比例又會向你傾斜。

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具體還是得諮詢婚姻律師。

第二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如果出現上文中說的第三個陷阱,加名字也不保險。

這時,可以與男方再籤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家庭財產狀況,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

注意在協議中寫明:

夫妻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約定將男方(或者雙方)購於什麼時間、位於哪裡的、價值多少錢的房產共同共有或者按照1∶1的比例(或者其他比例)按份共有。

55
  • 為什麼有人會想花5萬/月,去租奧邸國際?
  • 大城市住房問題,有救了,可該如何落實?2021年有實質性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