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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從何而來,至今已經無從考證,不過專家們習慣於把這個功勞歸到“李嘉誠”身上,李嘉誠是內地房地產的先行者,也是第一批從HK把各項房地產製度帶進來的人。雖然李超人是引入人,但他並不是發明者,發明者應該另有其人。

對於公攤,有一個形象的比喻:

建築面積就像商品的毛重,套內面積是商品的淨重,公攤就相當於這件商品的包裝物,沒有包裝物商品無法搬運、但如果把包裝物與商品一同計價,對購買者又很不公平。

舉例:超市的大閘蟹,每隻都有2個大鉗子,如果不用繩子綁起來,則很容易爬走或者夾傷購買人,所以每隻大閘蟹都是五花大綁的。超市人員發現,對比起沒有捆綁的大閘蟹,顧客更喜歡購買捆綁的大閘蟹,因為方便挑選而且不傷手。

久而久之,賣家就有了“發揮的空間——賣繩子”,可以把栓螃蟹的繩子做粗粗的、或者用非常吸水的特殊繩子。很多人發現,自己原本要購買200萬元螃蟹的,回到家裡繩子拆掉之後稱一下,螃蟹淨重才120元,也就是說買螃蟹的人用昂貴的“螃蟹價格”購買了“分文不值”的繩子。

隨機購買了兩種螃蟹並分別測量稱重,發現最長的一根綁蟹繩全部展開後,變成了長約5.5米、寬約1米的“橫幅”,重量達2.3兩。而1斤重的梭子蟹的蟹鉗上捆綁的粗橡皮筋,重量也達到1.9兩。

公攤何嘗不是如此呢?如果套內的建築成本是3000元/平米,那麼公攤區域的建築成本或許只有500元/平米,但是根據現行的買賣規則,公攤全部按照套內面積價格出售,所以站在開發商立場,公攤面積當然越大越好,公攤越大建築成本就越低,利潤空間就越大。

所以,近些年來,公攤比例才出現了快速提升的現象,在上海某樓盤開盤時,買房人詫異地發現,這個樓盤的公攤比例平均在45%左右,一套建築面積100平米的房子,最後可用於住人的面積不足55平米。

正是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所以買房人希望取消公攤。住建部在《住宅專案規範(徵求意見稿)》就曾直接提出,建議按照套內面積進行交易。從這個之後,買房人似乎看到了“取消”的希望。

不過,即便是公攤暫時不取消,但是小區的公共區域規範在進一步強化,2021年起,新規下業主能領2筆錢!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有很多規定,咱們一起看看。

1、小區的公共區域廣告收入。

在《法典》第282條就明確指出,小區的物業公司透過使用小區的公共部分帶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的費用之後,全部歸於業主。

物權編第282條解決了上述問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費用後,由業主分享。”

另外,在很多城市2020年新的《物業條例》中就特地做出了要求,例如深圳規定,業主們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申請社會統一信用程式碼,用這個可以向銀行申請公共賬號,管理小區的廣告等經營性收入。

這筆收入究竟有多高?指聞君帶你計算一筆賬:

一個電梯口廣告牌是500元/月,一部電梯配置3塊,一個月的總收益是1500元,一棟樓2部電梯,一共是3000元/月,一個小區50棟樓的話,那麼月電梯廣告收益是15萬元,一年是180萬元。充電樁,每一度電收費是0.9元,直供電是0.56元,差價近0.3元,粗略估計一個小區月收入是3萬元,12個月是36萬元。門口廣告等其他廣告,一個月應該在2萬元左右,一年是24萬元。快遞櫃,這個收益不確定,一個櫃子每年給物業大約是5000元左右,如果小區有2個櫃子,一年收益1萬元。

以上的經營收入加起來:180萬元+36萬元+24萬元+1萬元=241萬元。

這就是為啥很多小區物業天天嚷嚷著“我沒賺到錢,在虧本服務”,另一方面用腳投票,遲遲不肯退出小區的原因。

2、公共區域的自營收入。

小區的自營收入有哪些?顯而易見的一個方面:公攤區域的停車位收入,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要知道,根據規定,小區在建成之後,除了產權車位在出售之前產權歸屬開發商之外,其他的公共區域都是歸屬業主所有的,所以業主應該對這部分擁有共同性使用權和經營收益權。

算筆賬,如果一個小區有100個公共停車位(無產權,純粹是剷掉草皮,畫上的車位),每個車位月租金280元,12個月租金就是3360元,100個車位1年的租金是33.6萬元。在業主們沒有依法收回之前,這些錢都歸於物業和開發商口袋了。

最後,總結一下,雖然說小區是居住的地方,但是隻要有人的場所,就可以有經營性收入,小區除了私有場所,還有大面積的公共場所,根據《物權法》和《物業條例》等規定,這些公共區域收入本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只不過99%情況下都歸了物業。

隨著物業規範推進和業主們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小區透過業委會等合法方式把這個收入收了回來。

留個話題:你們小區的收入,你見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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