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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一共2047個字,如果趕時間,建議跳過前9段理論介紹,不過第5段的“案例”值得一看。

正文:

近些年來,關於物業和業主的話題越來越多,基本上看法分為兩類。

業主們普遍認為:物業公司真心沒有存在的必要,只知道收錢,從來不幹實事,業主們買房子是為了舒服的,不是用來受氣的,小區裡,物業成為了大爺,業主成為了他們經營的客戶。

物業人員則反對:現在的小區業主越來越不配合工作了,亂丟垃圾、亂佔用小區公共過道停放車輛,多次告知還不拿走,業主們侵佔了公共權益還不受管理,業主們還以多種藉口為由,不交物業費,物業都在“虧本服務”,這讓物業人員難以忍受。

【案例】2019年底,一則經典的“物業和業主關係”的訊息不脛而走。

一篇名為《業主給物業下跪》把物業和業主這層窗戶紙捅破了。根據大河網新聞,事情原委是這樣的:

一位女業主家裡5個月前出現了一些問題,是需要物業出面協商或者其他方式解決的這類“公共性問題”(當然了,問題也不算大),女業主多次找到物業公司,請求其快速處理和解決,然而物業公司不理不睬,最後業主認為物業不幹活,所以只能拿出自己的“尚方寶劍”——不交物業費了。

這下,物業可不高興了,物業經理在事後說“誰讓你不交物業費的。”

這個小區還有一個背景:小區比較老舊,所以城市供水全部集中到物業、供電也集中到物業,然後由物業統一收取水費和電費。這樣物業就掌握了業主們的“把柄”。為了催繳物業費,這位物業經理做出明示:停掉這個女業主家裡供水(插卡式,限制其充值金額,每次只允許其充值1天的水費)。

最終的結果可想而知,女業主不耐其煩,抱著5個月大的嬰兒到物業公司給物業經理下跪求放水。

這種情況還有很多,所以呼籲取消物業的聲音也很高,物業“取消”來了?官媒迴應,新華社在《半月談》刊發了一篇名為《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文章,對能否取消物業給出了回覆,文中表述道:在沒有找到更好的小區服務替代方式之前,物業存在有其必要性。

新華社這篇文章至少傳遞出了2個方面的觀點:

1、 城市都是小區制的基本構建模式,在小區制下,如果失去了物業,那麼小區生活或許很麻煩,物業能為城市提供最基本的服務職能,所以物業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

2、可以探索小區服務的新模式和新思路,在新方法沒有成熟之前,物業依然需要長期存在。雖然很多物業公司侵佔了業主們權益,但是不能一刀切說“所有物業公司”都不好,也有很多物業其實服務挺不錯的。

物業既然長期還會存在,是不是表示物業“服務不周到、模式不合理”依然要長期繼續下去?其實大家完全不必擔心,2020年新修訂了《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這其中就有很多對物業的新規定和要求,2021年起,新規下,業主迎來3大好訊息。

1、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的,今後可以更換。

開發商們都知道,物業是一塊肥美的大蛋糕,所以誰也不願意拱手讓給外人,基本上99%的房地產開發商都會建立一家屬於自己的物業公司,凡是自己開發的樓盤,物業100%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一旦物業有了先入為主的情況,那小區業主們就會非常被動。

很多小區存在這種情況:物業服務非常差,但是長期以來因為各種問題,難以換掉。這種情況在2021年之後或得到改觀。

新的《民法典》284條有規定,業主對於開發商和其他建設單位聘用的物業公司,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取消合同進行更換。另外在《民法典》949條也指出,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終止的,原來的物業公司要根據合約退出小區。這意味著,今後業主們對物業的聘用、解聘的權利越來越大了。

2、物業不能透過“斷水斷電”催收物業費。

在新的規定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944條中提出,物業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小區服務義務的情況下,業主不可以用“我不需要服務”或者其他理由拒絕交物業費。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要求繳納,最後可以申請訴訟或者仲裁。與此同時,規定明確,物業不能用停水、停電、停熱、停燃氣等方式催物業費。

3、維修基金的門檻進一步降低。

3年前,小夥伴大明同學就遇到了“維修基金”使用難的問題,大明房子位於頂樓,住了10年之後,頂樓開始漏水了,出現滲水情況的還有好幾個住戶,由於頂樓屬於公共區域,所以大明等人申請啟動維修基金修理,然而票數不足1/10,最終大明只能用自己的錢去修理。大修基金使用難,這是小區一直以來的問題。

這一次新的《民法典》把原來基金使用從“三分之二同意”降低到了“二分之一同意”,提高了維修基金的使用便捷程度,同時在緊急情況下要使用修理基金的,業主大會也可以申請。這對於10-20年房齡的老房子而言,是好訊息。

總結起來,新規定對於物業的規範正在逐漸完善,我們相信未來透過一系列約束的方式,物業服務將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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