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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赦免制度起源於先秦,發展至兩漢乃趨成熟,之後為歷代王朝所沿用,存在時間長達兩千多年。赦免,即以君主或皇帝的名義減免罪犯刑罰。值得注意的是秦之赦免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從有赦到無赦的變化。這一變化發生在秦統一六國前後,主要由法家思想走向極端化和秦帝國對勞動力的需求所致。本文將以此進行研究。

一、秦赦免制度概述

1、概況及類型

秦,起初只是一個後進的西陲小國,自商鞅變法以後有重農戰、崇法制的傳統,法制在秦國壯大並最終統一天下的過程中發揮了十分重大的作用。法家代表人物不但極力宣揚“法”的作用與意義,而且強調“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情形更是如此。

秦二世時期兩次頒佈大赦,證明秦是有赦免傳統的。認識秦之赦免對於認識秦的社會與歷史以及梳理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發展脈絡都有深刻意義。隨著赦免制度的發展,赦免的名目日益繁多,分類有助於其有更清晰的認識,但由於分類標準不一,對此觀點莫衷一是。

秦之赦免分為大赦、別赦、赦徒、特赦。大赦,是效力範圍最廣也是涉及罪名最多的赦免類型,一般情況下除極少數犯罪不在赦免之列,全國罪犯均可赦免。

別赦,指赦免某一特定事件中獲罪之人,可為個人或者集體,一般以犯罪集體為主,而特定事件也多是關係到國家治亂安危的重大政治事件;赦徒,即專門針對刑徒的赦免,在勞役刑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赦徒在整個赦免體系中佔據著日益重要的地位;特赦,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對特定之人所犯特定之罪的赦免,但對“特定之人”的理解卻在學者中產生分歧。

2、赦因

隨著赦免制度的發展,赦免的名目日益繁多,分類有助於其有更清晰的認赦免制度發展到漢代已趨成熟,赦免不但被統治者頻繁使用,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統治者使用赦免這一工具的原因也絕不止於緩解刑罰之嚴酷,而是實現了多樣化,以應對社會形勢變遷和滿足政治需求。

元年大赦,在秦赦免歷史上出現過三次,顯然當時並未形成如漢代元年常赦的制度,乃秦統治者偶爾為之舉。一方面樹立王者之權威,另一方面便是儘可能為其統治爭取最多的支持者,即位大赦就充當了這樣一個有效的政治工具。

秦之赦免原因的分析,主要出於兩點考慮,一是在秦漢對比的角度下理解秦之赦免在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發展史上的過渡性地位,二是突出秦之政治社會對其赦免制度的影響。

無論秦之統治者是出於何種原因而赦,都與現實的政治需要、社會形勢、思想制度等密切關聯,都是把維護自身統治作為赦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這個意義上,嚴刑峻法與赦宥看似表面對立卻不過都是統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

二、嶽麓書院藏秦簡相關案例分析

嶽麓書院藏秦簡是由湖南大學嶽麓書院於2007年12月從香港古董市場購藏的一批秦代簡牘,共2098枚,另2008年8月,一香港收藏家向書院捐贈76枚。後經鑑定和檢測基本確認這批簡牘為秦始皇統一六國前後的簡牘

內容涉及秦代的政治、法律、科技、習俗等方面,對研究秦史以及相關領域具有重要的文獻價值,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猩、敞知盜分贓案》《田與市和姦案》提及秦時赦令的適用,極大補充了傳世文獻對秦之赦免制度的記載,本章試析這兩個案件,冀以此加深對秦之赦免制度某個側面的認識。

在《猩、敞知盜分贓案》中,律文明確規定擁有上造爵位者可享有一定刑罰減免特權,即若犯罪當刑為城旦舂或者當為城旦舂時從輕處罰為耐鬼薪白粲。從上造、士伍到庶民的變化隱藏著關於“戊午赦”的減免效力:第一,赦前被削之爵位不能恢復,這證明秦始皇赦免趙高之大罪並“復其官爵”的事件不是普遍現象,恢復罪人之爵位不過是針對特別個人的偶然之舉。

第二,赦後身份降低,就本案來看,上造敞免為庶人意味著失去依附於爵位的特權,士伍猩則縮小了其先前多於庶人的權益;第三,“庶人”的身份決定了罪犯獲赦後可再次成為封建政權下的一般民眾,領受一定的田宅,擁有相對刑徒而言的人身自由,充分體現了與人更始的赦宥理念。

《田與市和姦案》是一份郡對乞鞫案件作出回覆的文書,不過具體時間尚且不明,只能推斷它當在秦統一六國前後,《田與市和姦案》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田初犯被耐為隸臣是在何時,或者更準確地說距離“己巳赦”有多久無法弄清;二是一般赦令中提及赦前毋論是針對普遍的犯罪行為,而無法考慮到在赦免之列的所有罪犯的情況,相反它體現了秦律在努力協調法律的一般性和現實的特殊性。

三、秦之赦免制度的變化及原因

統一之前的秦國,赦免在國家政治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自商鞅變法在秦國確立了法治,其後幾代君王無一例外地堅持了這一傳統,法治也成功地幫助秦國實現“富”、“強”、“王”的目標,並最終吞併六國建立了版圖遼闊的秦帝國,開創了一套延續兩千多年的新制度。因之,“法”的功用逐漸被統治者近乎迷信地推崇,尤其是在秦始皇稱帝以後,法家思想走向極端化,這既有著思想根源也是現實的需要。

從思想根源上看,伴隨著政治上的一統,春秋戰國時期的諸子百家出現彼此融合的趨勢,法家也吸收了諸如陰陽家的一些觀點。從現實需要上看,通過軍事勝利建立的帝國,不穩定的因素很多,加上諸國長久分裂割據,向心力不足,所以不得不採取一種高壓統治,而厲行法治剛好符合這一要求。

圖片上傳處理中...

在這樣一種人人自危的政治環境下,別說赦免罪犯,即便輕罪也會受到重懲,無罪亦可能被牽涉其中。因此,秦之赦免由有到無正是法家思想走向極端化的結果,而法家思想走向極端化又是秦統治者在帝國政治局勢嚴峻的背景下錯誤運用的結果。

秦帝國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也極大促使秦在制度執行上從多赦變為無赦。而在生產活動中,表格反映出刑徒主要還是用以從事手工業生產。而手工業關係到生活用品、生產資料的供應還有統治者對奢侈品的享受,在工匠不足的情形下,秦刑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後在官府雜役上,秦刑徒更是在基層行政機構運轉中發揮著廣泛的作用,甚至捕捉鳥獸、烹飪、購買物資之類的瑣碎差遣。

所以隨著秦帝國的統治者對勞動力急速膨脹的需求,刑徒在工程建設方面的功能也隨之被強化,可以推測,他們除了在服役處擔負正常的修築之事,還要服從臨時徵調。既然秦帝國對勞動力有大量需求,而秦之刑徒又在工程建設、生產活動以及官府雜役中很好地滿足這種需求,故赦免意味著解放這批勞動力,轉而可能會造成勞動力供求緊張失衡局面,無赦事體現的正是龐大的秦帝國對刑徒這一勞動力的依賴。

總結

赦免制度萌芽於先秦,發展至兩漢趨於成熟,之後為歷代王朝所沿用,存在時間長達兩千多年。法家思想在帝國時期走向極端化一方面有其思想根源,另一方面或者說更重要的是現實形勢所迫,秦的統一不過憑藉武力實現表面的統一,難以克服各諸侯國因長期分裂割據所形成的制度文化心理差異以及巨大的離心力,此種歷史背景下,帝國的統治者不得不全面力行法制,少赦甚至不赦自然成為法家思想極端化的產物。

鑑於龐大的帝國對勞動力日益膨脹的需求,赦免難免會損失大批有生勞動力,甚者衝擊著帝國勞動力供求平衡局面。國家政治與社會變遷深刻影響著赦免制度的變遷,反之,赦免制度也在多方面作用於國家與社會,其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利弊取決於統治者能否合理運用這一工具。通常,王朝建立之初,赦免有利於恢復戰亂後的社會秩序,亦有與民更始之意。

秦實現統一後,推行不赦的制度,確實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龐大帝國各項事業對勞動力的現實需求,但也因無法緩解“急法”局面而極大加深了社會矛盾,更不可能依據不同政治社會形勢靈活發揮赦免制度的作用。所以,過於頻繁的赦免或者長期急法不赦都是不利於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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