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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清代中期(嘉道年間)地方賓興大量出現的重要契機,在於國家因財政虧空而引發的治理危機的轉嫁。此時期的賓興,更多的是政府迫於財政壓力,尋求體制之外,應對包括科舉在內的地方公共事業的一種舉措。必須重視官方在這一過程中的主動姿態與治理手段,不能因為個案研究高估民間對於善、義的熱情。需要對賓興作為趨勢(官方主導的運動)與個別行為(家族互助、個人捐輸)有所區別,並理解這個趨勢是深嵌於時代經濟結構之中的。

一、為何是嘉道?

清代中期的科舉、國家與社會為何是嘉道?無論個案如何成功,終究難以視為一種趨勢。要理解清代中期賓興事業的興起,必須理解清代中期科舉、國家與社會發展的內在關聯。裕謙在湖北、江蘇兩地的得失,或許可以提供一些線索。下文擬從國家治理方式、地方資助體系以及士紳動機三方面展開論述。嘉道之際並不是清代國家財政緊張的唯一時期。順治、康熙年間,因存留款項大量上解造成地方財政窘困是較為普遍的現象,由政府攤派以及吏治腐敗等造成科舉成本上升也並非個案。何氏的建議是針對三藩之亂時期國家財政吃緊的局面而發。將童生參加府、縣二試的費用直接繳官,來換取參加最後一輪考試資格的做法並非其首創,南明的馬士英已有過類似的提議。②雖然未有證據表明清廷採納了何氏的建議,但何氏擔心的“府縣倘停兩考,取額若復舊例,則學臣應擇廉幹才識之品,如有私受賄賂,聽說人情,令寒微抱嘆魚目混珠者,許諸人告發,嚴加處分”,即官員通過考試收取陋規的現象,逐漸成為了現實。雍正年間,不少地區的考棚、書卷費用均由地方士子與民眾承擔,只是在當時財政改革的背景下,這些問題以增加學官養廉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

在嘉道以前,地方雖有賓興助考的訴求,但從國家的角度來看,或是因財政改革降低了其出現的迫切性,或是因皇帝本身的態度而缺乏導向性的動機,這些情況在嘉道時期均發生了變化,官府對於地方科舉經費窘困以及制外籌措不再諱言。道光二年,在裕謙赴任前,湖北地區便上報了地方攤捐科場經費的情況。雍正初年,湖北地區議定撥款銀數為4298兩,至乾隆相沿不改。但至道光年間,州縣攤捐之數,已遠超正項。正因為如此,為幫補地方公務的各項支出,發商生息成為清朝各級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道光二年,廣東、浙江、江蘇等地奏請於地方藩司庫下撥銀髮典生息,以資助入京會試的旗籍舉人。道光五年,順天府為保證科場經費的充裕,避免挪移正項經費,提出通過發典生息、公攤捐廉、內部節流等方式,採取以公濟公的思路來籌措地方科舉經費。在上述背景下,捐輸籌款成為地方官員轉嫁財政壓力、興辦地方事業的主要方式。道光七年,裕謙在荊州任上召集闔郡士紳,商議於村莊集鎮籌辦義學,“或一家獨捐,或眾人共捐,無論銀錢地畝,合計每處以四五白金為率,至少須二三百金”,其方式則是“田地發佃收租,銀錢交典,每年按一分起息”。

同年八月,江陵縣被水,裕謙本人率先捐廉,發動地方紳商與外來客商捐資濟貧。道光八年,又捐廉6000兩,分發下屬各縣典商,以所收息銀添設孤貧名額口糧。道光十年,針對武昌府籌議三年未果的育嬰堂,又發動同僚各捐俸3000兩發典生息以為經費。儘管這些行為均是出於地方公益,但形式上卻與攤捐、加派無異。其認為陋規的存在形式有二:一是供給上司,一是辦理公事。尤其是後者,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從地方治理的可行性與持續性角度看,若無向下屬攤捐、向地方勸捐的行為,非但公事無措,反而會進一步敗壞吏治,故“以地方之財供地方之事”,成為裕謙辦理地方民生的態度。這一態度,顯然是承認了地方治理中非經制之費的必要性,與此前嘉慶帝對於學政紅案銀的處理方式頗為一致。裕謙任上的賓興事業,亦當作如是觀。與上述進程同時發生的是地方資助士子方式的變化。

明清以來,除賓興以外,官府學田、家族義田是士人科舉資助的主要來源。清代的學田管理,一般由地方官員與學官主持,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由吏胥把持,在其多方掯勒下,費用難以到位。相較於官學田產因吏治腐敗導致的經費不敷,以族規、族訓為保證的家族內部資助效果較為可觀,但受眾面畢竟有限。因此,尋求一種能夠克服政府與家族侷限的助學機制,成為賓興走向社會必須解決的問題。嘉慶年間溫州地區的實踐無疑反映了這樣一種嘗試,並取得了成功。嘉慶七年興起的溫州賓興倡議來自於下層士衿,而非傳統的地方縉紳,表明社會興辦賓興的動力並非源自地方大族的內部,本身含有打破家族壟斷的意願;其措置方式,在衡量置辦學田的弊端下,更傾向於發典生息,即通過市場來運作本金。

然而商人基於多重考慮,並不願意承典:一是結息之時,需典方將銀兩兌成散錢,如有商家歇業,則由其他典商歸結各款,實屬未善。二是一屆試期,府、永諸生不下千人,息錢發放過程中,容易開啟爭碼之輕重或誣銀色低下等釁端,且世遠年湮,司事者眾多,交代一錯,為害非淺。三是歇業之典,本金恐難勒歸,而接開之典,未必願意,並且條約內又有續增與預支的條款,但數無限制,商人難以允成。缺乏監管的市場,混亂的貨幣體系,以及人數眾多、兼具社會影響的科舉群體,這些問題在嘉道時期難以直接依靠市場與商人解決。

最終,士、商在官府的斡旋下制訂章程,使得溫州地方的賓興事業得以告成。事實上,不少通過發典生息的地方賓興,都有賴於地方官府的中間支持。道光四年的徽州績溪賓興最早倡議於嘉慶年間,盤桓數年的原因恐也在於紳、商利益之糾葛,告成之後的章程規條與溫州文成會大體相同。在此後裕謙任職湖北時的賓興章程中,同樣可以看到有關官、商各自權責的明確規定。賓興章程的達成,尤其是關於市場方面的監管,僅憑士紳單方意願難以實現,嘉道時期,官方意在“以公濟公”的主動介入,使得二者一拍即合,引導著地方賓興的發展。

最後需注意的是,地方士紳積極推動賓興事業的動機。自明代中期以來,隨著地方科舉供給形式的貨幣化,士子對於“利”的追求也更為具體,在制度規定下儘可能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已成為普遍現象。哪怕在國家將覆之際,地方生員們仍然會孜孜索求與考試相關的費用。入清之後,因朝廷政策的轉變,尤其是清查賦稅的需要,對明代以來士紳的優免等特權進行了嚴格限定,加之軍事倥傯,上述材料中的“鄉試條編盤費”“私贐卷資諸雜項”等經費也大都被裁扣上解,前述產生的各類規費,降低了民間參與科舉的熱情。正因如此,一旦官、民有捐輸賓興的舉動,更容易激發士群對現實利益的關注。不僅僅是賓興,此時期士紳對於其他地方事業的投入,同樣內含自身經濟利益的考量。趙思淵在對道光朝荒政變化的考察中注意到,此時期的商人、高層紳士積極投入義莊興建、賑廠經營的行為,與官方新倉儲制度的實施不無關係,一批普通紳士甚至以“父命捐田”的方式來達到規避超額稅負的目的。無獨有偶,在松江地區的賓興中,也出現了“祖母遺命”的捐田方式。

範金民則認為,清代蘇州宗族義田的大發展是在太平天國之後,並非是地主階級突然認識到聯宗收族的重要性,而是在經歷戰爭的盪滌之後,面對主佃關係的日益緊張,以及土地支配權的流失等情況,方才競相將田產捐為義田,以達到確保田產世代相承的目的。太平天國之後,恰恰又是地方賓興興起的另一高峰期。這些研究表明,士紳層投身於包括賓興在內的善行公益背後,往往隱含著強烈的經濟動機,這些動機的表現形式內嵌於時代的政治經濟結構之中,士人之於賓興的態度,亦應作如是觀。

二、結論

無論將賓興視作國家經濟的週期產物,抑或視為民間迴應銀貴錢賤、科舉競爭等經濟文化變遷的方式等觀點,注意力均集中於賓興同步存在的外部環境,並沒有涉及到中國傳統社會包括“善行”、“義舉”乃至“公益”事業的內在邏輯。這一內在邏輯,其實以“國家介入民間組織經營的構造問題”的視角,已在夫馬進關於中國善會善堂史的研究中加以關照。從裕謙任知府時期借鑑書院、地方賓興經驗下的親自實踐,再到其作為省級官員的全盤籌劃,這一過程中,政府並不是被動地接納來自地方社會的呼應。無論是上層士紳們的樂於捐輸、抑或是下層紳衿們的奔走呼籲,儘管不乏熱心公事之人,但必須注意到與官方勸誘及政策密切相關的利益與動機。政府的介入與引導,往往影響著賓興事業興起的節點與形式。

結語

發商生息較之置辦田產雖有一定的優勢,但未必是唯一做法。道光年間的四川地區,便呈現為以官員購置田產為主要方式的賓興事業。至同治年間,張之洞擔任四川學政,見川省士子歲科考試,新生每於大覆之日,學官計較致幣、投冊各項,動必取盈,遂作《勸置學田說》一篇,令全省各縣廣捐學田。至光緒年間,川省更是在勸捐學田的過程出現勒掯派捐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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