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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是美國著名法律學者富勒(Lon L. Fuller)的一個假想案例。在該案中,五名洞穴探險人被困於洞穴之中,並得知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五人約定以擲骰子的方式選出一名犧牲者,讓另外四人殺死後吃掉他的血肉。

成員之一的威特莫爾是當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議的人,卻在擲骰子前決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執意擲骰子。輪到威特莫爾時,一名同夥替他擲骰子,並要求威特莫爾對是否認同投擲公平性表態,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此後,投擲結果恰好選中威特莫爾作為犧牲者。

獲救後,此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他們該被判有罪嗎?

富勒虛構的案例是以一些真實案例為基礎的,其中兩個最重要的是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U.S. v. 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訴杜德利和斯蒂芬案(Regina v. Dudley & Stephens)。

這兩個案件都與救生艇有關,都是在海難發生後發生了殺人和追訴。在霍爾姆斯案中,殺人是為了讓嚴重超載的救生艇減輕負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殺人是為了給行將餓死的倖存者果腹。

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虛構了五位法學造詣精湛的大法官的判決意見,目的是“使大家共同關注一些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學。這些哲學給人們提出了有關選擇的問題,它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就被熱烈討論”。

薩伯延續著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寫出洋洋灑灑的判決意見。

結果是四票有罪,四票無罪,另一位大法官迴避裁判,結果仍然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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