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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民貸行業歷經10年大發展,走入困境,應如何以發展觀客觀、理性地對待其現狀及發展,以利國計民生與社會穩定,本文提出幾項思路。

一、 網際網路民貸行業的主流是在普惠金融政策主導下,服務於

難以得到銀行貸款支援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擴大就業與消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做出很大貢獻的。廣大出借人也是響應號召支援經濟建設、利國利民的參與者,應當保護廣大出借人正當合法的本息權益,保護平臺和借款人合法權益。

二、不應對於暴雷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入刑,詐騙平臺不應以“(非法)集資詐騙罪”罪名入刑。對平臺從業詐騙應以“詐騙罪”等罪名入刑,以更加客觀公正的司法同樣有力地打擊犯罪。

在法律依據方面,這兩個“非法集資”類罪名出自上世紀90年代《刑法》,法條中只有罪名,但定罪標準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其後的行政法規和法解釋基本延續舊的管理思路,且限於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立法解釋;其內容也與迅速發展的新市場經濟形勢和新金融業態多有不適應、滯後和不完善,比如將廣大正當無辜的出借人不恰當定性為“非法集資參與人“。

在事實依據方面也有所不符,比如:“非吸、非集“罪規定是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事實上在普惠金融政策主導、鼓勵和支援下,民貸行業和廣大出借人在服務中小微企業及個人、擔當銀行貸款短板的長期發展中,顯然是貢獻於”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的;又如:雖有禁止條文行業須由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機構審批方可營業,但審批工作長期並未開展,使行業一直被“金融無照“,事實是證照齊全的;還有如”資金池“等禁令,事實上都是在施政未監管禁止的狀態下長期執行的。

綜合看來以“非吸“或”非集“罪名入刑,以事實缺乏充足依據,以法律缺乏充分準繩”,且存在極大的負面作用,主要體現為:1、“不爆雷則合法運營,暴雷則非法入刑“於政策和司法的穩定性、公正性有礙。2、暴雷的正常平臺可能因為懼怕被以”非吸”立案而出現”被跑路“,或者被“非吸”立案後迫於減少”涉案金額“而運作債權化解,使出借人受到二次傷害。3、將正當的民貸行為及合同置於”非法“地位,將廣大正當出借人定性為”(非法)集資參與人“,更是從法律地位上根本剝奪了他們正當合法的本息權益,使法律對出借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及追償流於形式,對惡意逃廢債的懲戒與打擊被阻滯,客觀上催生了社會性的逃廢債。這些最終都歸結為給億萬出借人民的血汗資金本息帶來巨大損失,給社會經濟、公正和誠信體系帶來毀損。

三、多年來不斷髮展的惡意逃廢債頑疾在民貸崩潰中惡性膨脹、裹脅良善、氾濫成災,侵佔億萬出借人巨量資金財產,沖毀社會誠信體系,成為民貸崩潰一大元凶。

正常誠信的債務人因為真實客觀的經營性、暫時性困難而無力及時履約,但都有努力償還的意願與行為,他們的逾期不是逃廢債。惡意逃廢債是有錢或有能力償還或部分償還借款,但卻他們轉移、隱藏資產,佔有著出借人的血汗資金享受揮霍投資卻惡意不還款,甚至以軟硬暴力對抗追償。他們發展為組織逃廢債反追償的QQ群、微信群,互相交流傳授經驗,肆意逃廢合法債務。他們嘲笑打擊誠信履約的還款人,鼓動裹挾大量觀望借款人停止還款,以便使促使平臺資金鍊斷裂暴雷,以求達到逃廢債的目的。

逃廢債老賴們經驗久豐、善鑽法律漏洞、侵佔出借人資金財力豐厚,僱買反追償幫逃債的黑專職學習和幫助逃廢債,僱買黑寫手假裝為出借人維權發文散佈“行業是金融詐騙集團”等的以偏概全、抹黑攻擊全行業和平臺的輿論,誤匯出借人維權方向,推動利用“非吸、非集“錯誤罪名立案審判置平臺於死地,置合法的借貸行為及合同於“非法”地位,從而達到逃廢合法債務、侵佔出借人血汗資金的目的。惡意逃廢債及其鏈條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新生的一大犯罪現象、一個黑產業、一大社會毒瘤。

惡意逃廢債老賴人數眾多,總體侵佔資金量巨大,在加上其鼓動裹挾的大量觀望拖延還款,是目前民貸崩潰中長期空缺、可追應追的巨量侵佔資金資源地,亟待大力打擊、追償。

四、惡意逃廢債行為應以“逃廢債罪”立法入刑。

惡意逃廢債醜惡現象雖經多年遏制不僅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於現行法律僅只將其定位為“民事糾紛”,已經嚴重滯後於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形勢和法制要求,使其違法毀約成本極低,而非法侵佔利益巨大。

對惡意逃廢債行為刑法立法的空缺,使得只能以行政、道德手段予以規戒,如失信人員名單或徵信系統、限制高消費、坐飛機高鐵出行、限制出境等,對其懲戒力度都十分緩慢、軟弱。民法規制基於“民事糾紛”定位也在總體上對其軟弱乏力。老賴已經惡意逃廢債了,債權人起訴,法院民事判決僅是確認本無糾紛的債權債務,然後再給一個還款期;其繼續逃廢債到期不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又大多會遇到長期困擾的“執行難”問題,而“查無可供執行資產”即告本次執行終止,由債權人自己查詢提供線索;一次民事拘留(非刑事拘留)對其輕軟乏力,債務的追償到此實際上基本終滯。至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是懲罰老賴對抗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的,而不是懲罰老賴一直以來的惡意逃廢債行為本身,實際上入刑的極少。總體上,民事訴訟週期長、懲罰約束力度微弱、空費司法資源;債權人耗時、費資、費力,追償效果很有限。

惡意逃廢債根本不是“民事糾紛”事件,而是正惡分明、老賴故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轉移隱藏資產、逃避廢棄合法債務,惡意侵佔出借人資金的罪行,他嚴重侵害公民合法財產,破壞金融秩序、市場規則和社會誠信體系,是經濟生活中新型的類似詐騙的犯罪、更類似“先借貸後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型別”的貸款詐騙的犯罪,已成為誠信之敵、法治之礙、市場之傷和社會之毒。

詐騙犯罪大致刑罰為1萬-3萬以下處6個月-3年以下徒刑;3萬-50萬以下處3年-10年以下徒刑,50萬以上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貸款詐騙犯罪20萬以上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惡意惡性逃廢債侵佔著出借人數萬、數十萬、上百萬甚至更多的資金,卻依恃刑罰的空白而坐享、揮霍,隱性“致富”。

因為刑法沒有“逃廢債罪”,強大周密的公安檢法系統從始至終都無權懲治老賴如此漫長的惡性逃廢債犯罪行為。

世界上許多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完善與民法體系發達的國家如德國、日本、美國都仍將惡意逃廢債予以刑事立法,以作為懲治犯罪、維護公義的保障。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但社會信用體系和民法體系相對滯後、不夠完善,現實亟需對“逃廢債罪”給與適當的刑事立法,以適應市場經濟規則和法制原則。

有了刑法“逃廢債罪”,對惡意逃廢債老賴報警報案,公安機關就可以及時確認債務、查控資產、訓誡守法守約還款、刑事拘留、立案逮捕,在此階段就會有許多老賴畏法伏法、還款履約,可輕撤案免訴。在起訴審判階段又多有老賴還款履約,可中止審理撤案免刑。在判決後服刑階段,附帶民事強制執行追償並舉,輕刑如:管制刑,是監外限制行動自由,在社群矯正、工作家庭正常,如履約還款可減刑釋放;進一步如:拘役刑,是短期關押1至6個月以內,強制勞動有酌量報酬,每月可以回家一兩天,如履約還款可減刑釋放。有期徒刑刑服期間接受改造、確有悔過還款意願,可假釋暫時迴歸社會,履約還款可減刑釋放。

一系列刑事司法的強制措施可以適當有力、及時高效地打擊、遏止惡意逃廢債犯罪,並有效震懾、減少該犯罪,對於犯罪追償的強制執行也會更有力度,尤其適宜打擊、遏止、化解大規模的逃廢債犯罪現象,尤其是有效解決長期積患的民貸崩潰問題,追償廣大出借人資金本息損失的有效手段。

限於民法使惡意逃廢債犯罪多發甚至氾濫,害人終害己、害社會;適當的刑法使惡意逃廢債犯罪少發,少害人終少害己、有利社會,從而更有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誠信與穩定。

為救助久陷困境的廣大受害群眾,追償他們巨大資金損失,治理民貸崩潰維護公義,提出如下思路:

一、建議高度重視民貸崩潰受害廣大群眾所遭受的巨大損失與困境,對網際網路金融民貸行業順應國家政策、利國利民的主流發展給與客觀的評價。革新陳規舊法,儘快出臺良性救置民貸崩潰的新政、新法,以發展觀建立適應金融新業態良性發展的新法律、法規。

二、取消對暴雷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入刑,取消對從業詐騙平臺以“(非法)集資詐騙罪”罪名入刑,對從業詐者騙應以“詐騙罪”等罪名入刑,以維護司法的客觀公正,同時有力打擊金融犯罪。尤其取消給正當出借人以“(非法)集資參與人”的不當定性,保護出借人正當合法的本息權益。非吸”和“非集”罪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後於新的民營經濟和新金融業態的發展,社會積弊深重,亟待革新。

三、打擊在民貸崩潰中氾濫成災的社會性惡意逃廢債,鼓勵觀望借款人履約還款,打擊從業詐騙,追償追贓,重建社會誠信體系。

四、啟動“逃廢債罪”的刑事立法。從根本上打擊、遏制氾濫猖獗的惡意逃廢債,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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