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財經>

“民間互助會”作為民間常見的一種信用融資活動,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雙重功能,通常建立在親情、友情等血緣、地緣關係上。

其運作模式:以100人蔘與(不含會首)的1000元會為例,一月一加,每月由會首約定一次標會的時間及地點,會腳根據各自資金需求情況以及能夠承受的利息來競標。出價最高者中標,可以取走當月所有的會款,如甲出價300元,是最高價,那麼所有會腳需給甲700元(1000-300=700),甲一次性可以標回69300元(700*99=69300)的會款。今後甲就不能再標,只有付費的份了,每個月都要拿1000元給下一個中標的人。以此類推。最後一名標中的可以獲得99000元(99*1000=99000)的會款。

“民間互助會”的危害與風險

現實生活中往往因會頭捲款潛逃或資金週轉不靈,資金鍊斷裂以及會腳拒絕支付會金,會首無力解決就引發了倒會。一旦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不僅會頭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參與標會的群眾也血本無歸。

近年來,長樂區“民間互助會”倒會的現象絡繹不絕,發案率呈逐年增長態勢。在民事領域,最高院經濟庭(1991)121號批覆有相關的指示,依照該指示,互助會在實務中應當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糾紛,不納入人民法院的收案範圍,應當由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而在刑事領域,《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從刑罰的角度也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加以明確。

“民間互助會”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十款規定: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提示

“民間互助會”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會受理因標會所引起的各類民事借貸糾紛。即便公安機關將會頭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但是追贓挽損難度大,原因是:有的會首蓄謀已久,攜款逃匿;有的因資金斷鏈、投資虧損、參與賭博等違法犯罪甚至個人肆意揮霍;還有會腳標會後拒交會款,最終導致會頭所剩資產寥寥無幾,受害會員大部分無法挽回損失。

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惜血汗錢 ,遠離“互助會”!

  • 神秘買家6億元拍走,樂視大廈究竟歸誰?
  • 下跌趨勢已無法阻擋,箭在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