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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幹部調整使用措辭中,大家最熟知的、最常見的就是XX擬任XX職務(職務明顯提升),同級重用和進一步使用不屬於提拔,僅僅是平級使用,崗位轉換而已。

準確地說,重用一詞屬於以前的常用叫法,不過涵蓋的可能更全些,2019年新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七條提出“進一步使用”的概念,但平時大家在日常交流中仍然習慣於使用“重用”一詞,更好理解一些。

進一步使用,也就是幹部的行政職務級別不變,交流使用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1.市政府領導轉任黨委領導。比如某縣的縣長轉任該縣或其他縣的縣委書記;副市長轉任市委常委;省直機關(廳級單位)內設機構中的某處處長下放到某縣擔任縣委書記之類的,縣委書記屬於省管幹部,通常此類使用需要公示。

2.行政級別沒有發生變化,但黨內地位提高的。比如,經常看到的某局副局長擬任該局黨組成員;某事業單位一把手擔任其主管單位黨組成員、某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擬任市委副書記等等。

3.非領導職務任領導職務。比如,以前的副調研員(現在的四級調研員,市管幹部)任某局副局長;套改的二級調研員(以前的調研員,正處)擬任謀局局長。

4.還有群團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人員改任政府部門領導。比如,共青團市委書記任該地某縣縣長,省屬本科高校的副校長擔任某省直(正廳級)單位的副廳長或者某地市的副市長等等。

另外,我們在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名單中,經常也能看到:小單位領導到大單位任職。比如,科級局局長到人社局任局長,統計局局長改任發改委主任,農業農村局局長任某縣縣長等等。此類情況有的地方要求公示,也有的地方並不公示,並不屬於“進一步使用”範疇。以我所在地市為例,去年調整了很多正處級幹部,其中有發改委主任改任市政府辦副秘書長,也有統計局長改任發改委主任的,均沒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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