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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京,馬某為了追求一女子,討女子開心,使用了30萬元的“訓練幣”(銀行人員練功時用的)到4S典購買了一輛車,且還購買成功了。

馬某和女朋友來到了一4S店,選來選去,最終購買一輛車價36萬元的轎車,看中之後,男子說付款要使用現金,於是跟隨銷售員到財務交錢,先交30萬,過兩天提車時補尾款。

馬某順手就從自己包裡拿出了三捆現金,每捆10萬元,一共30萬元,財務方某一看,都是捆綁好的,以為是從銀行取出來的,也沒有打開核實驗款,就直接把“訓練幣”放進了保險櫃。

過了幾天,馬某就帶著13000元尾款來到4S店,但還剩餘部分尾款,提車時支付,到了提車的時候,4S店打電話給馬某,怎麼都聯繫不到人,最終,聯繫了馬某女朋友,馬某女朋友補繳尾款後,把車提走了。

又過了幾天,財務方某就拿著錢到銀行存錢,整個過程也沒多想,到了自己存錢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這是“訓練幣”。方某頓時就懵了,趕緊選擇了報警。

公安立馬開始偵查,在徐州將馬某抓獲,馬某被抓後,也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且說自己是在淘寶上購買的,發現訓練幣和真的差不多,就想試試能否花出去。通過這樣操作,已經有80多萬了。

【小事情,看法律】

1.馬某構成什麼罪?

首先,我們先來判斷該“訓練幣”屬不屬於假幣的範疇,根據咱們國家刑法第172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使用的,數額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也明確了,假幣是仿照真幣的圖案、色彩等製作,讓人看不出來其是假幣,並以假亂真使用。在本案中,該“訓練幣”上面會明顯標註的,所以本案中的“訓練幣”不能認定為假幣。

其次,從該案中馬某的行為來看,其具有欺騙性質,即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那麼,馬某應該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定罪處罰,且涉案金額80多萬已經屬於數額巨大,所以也會從重處罰。

2.馬某女朋友構成共同犯罪嗎?

首先,我們應當判斷,馬某女朋友是否知情馬某這種行為,如果馬某女朋友並不知情該行為,那麼其就沒有故意犯罪的主觀意識。

其次,既然不知情,那麼就不會構成共同犯罪,但肯定也會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調查。

當然,涉案的這輛車,4S店要麼讓該女子選擇補繳尾款30萬,或者把車退還給4S店,因為涉及到折舊,4S店也會把部分錢款退還給馬某的女朋友。

不得不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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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女子結婚三年被打四次,丈夫一次比一次狠,這次更是骨裂三根
  • 你是我想愛卻不能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