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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會被納入刑事追究的範圍?

辦理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我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

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賠退贓、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員工自己也投資了,能否作為集資參與人要回投資款?

很遺憾,員工不屬於集資參與人。所謂集資參與人,是指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但是,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此,員工雖然在客觀上也算是“參與了集資”,但是由於其本人也是非法集資行為的實行人員之一,故不屬於集資參與人。

至於員工能否要回自己的投資款,我認為在刑事程序中是很難實現的,因為已經被排除在集資參與人的範圍之外。所以,只能等到非法集資案件審結之後,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追回遭受的經濟損失。

三、員工剛參加工作一個月就被抓了,會被定罪嗎?

這主要涉及員工主觀認知的問題。相關法律規範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認定主觀故意,並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要件。特別是,具備一定涉金融活動相關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或在犯罪活動中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知曉相關金融法律管理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從事的行為應當批准而未經批准,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非法性,原則上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時,可以運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此前任職單位或者其本人因從事同類行為受到處罰等證據,證明主觀故意。

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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