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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劣者

    一、非法經營罪定義: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菸草專賣品(捲菸、雪茄煙、菸絲、復烤煙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此外,是否為限制物品,並非一成不變,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加以變化調整。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三、非法經營、倒賣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定罪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關係國民經濟的健康執行。非法經營成品油,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可見,成品油屬於特許經營的商品;未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四、非法經營、倒賣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注: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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