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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打抱不平119

    可以。條件是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發起選聘物業公司投票,雙過半通過後,代表業主同中標物業公司簽定《物業服務協議》,千萬不要把自主理解為業委會不透過業主大會投票選聘物業,那叫私自。廣大業主是不會同意的。如果不透過雙過半投票,私自同物業簽訂合同,那叫以權謀私!何況業委會沒有決策權,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 2 # 正赫造價

    當然可以,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物業公司為業主服務並向業主收取相應費用,業主委員會有權力聘任物業公司或解聘不合格物業公司,但是重大決策需聽取全體業主意見,徵得大部分業主同意,有些業主委員會以為自己就是業主的代表,胡亂代表業主行使權力,這就不對了。

  • 3 # 使用者9537573800743

    選聘物業公司需要業主大會而不是業主委員會獨自做決定,這屬於小區重大事項!重大事項要經業主大會決定的,業委會沒有這個權利!只有業主大會選定物業企業後,業主委員會才有權代表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答案就是不要覺得業委會什麼都可以代表業主!這裡就不能代表!

  • 4 # 愛上快車

    揚州萬科城小區在2017年7月進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時候涉嫌虛假選舉,根本沒有達到國家物業法規定的面積和選票的雙過半要求,卻產生了所謂的合法的業委會!

    選票箱裡面的選票大部分都是假的,根本就不是業主本人簽名投票,也沒有業主授權委託書。現在很多業主將涉嫌虛假選舉的事情向揚州市房管局,社群,平山鄉鎮府,揚州瘦西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等等部門反應,卻沒有任何一個部門來正面迴應!

    現在很多業主要求開箱驗票,進行查驗選票箱裡面的選票是否涉嫌造假,可是社群,平山鄉政府,揚州瘦西湖景區管委會卻百般阻撓,拒不開箱!這樣的行為真的讓廣大業主匪夷所思!

  • 5 # 寐寤者

    業委會無權自主招聘物業公司,需招開業主大會,至少徵得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並向社群、街道及相關政府部門申請,方能實施下一步招聘程式。

  • 6 # 房地產經紀人荊小衛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物業管理的決策機構,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的合法權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 7 # Sunny海岸3591

    不可以。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是小區決策機構,大事必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業委會是小區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實施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合同到期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這是小區的一件大事,由業委會收集民意,形成如何選聘物業公司議案,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後,才能執行。

  • 8 # w苦行僧

    不可以,業主委員會在沒有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是不能自主招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必須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重大事情有: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7.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也就是說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如果要招聘物業管理企業首先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才能展開招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展開這項工作必須得到業主大會的授權。

    當業主員會透過市場招投標機制選定物業管理企業後,同樣還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得到業主大會會議的最後確認,業主委員會才能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守則就是非法的,無效的。

  • 9 # 葉律師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所以,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由業主共同決定,即需要透過業主大會表決決定。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雙過半,即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同時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那業主大會是否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

    答案也是否定的。法院已經透過裁判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說明,認為立法要求業主共同決定是為了保證業主更好的行使權利,防止業主委員會經授權行使本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從而剝奪業主對小區事務的決定權。解聘某物業屬於全體業主的專屬權利,依法不能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所以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必須透過業主大會。

  • 10 # 我行好運1

    前期小區物業都是開發商指派的物業,開發商沒有多少是好開發商,他指派的物業也好不到哪去,所以小區業主對物有老大意見了!認為業主買的房子平什麼用你們來管理,只要是物業服務不到位,錢交了!業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 11 # 空谷居士

    首先要明確業委會、業主、業主大會之間的關係。業委會是業主組成的業主代表大會選定授權的執行機構,不是決策機構,根據業主大會對專案的授權來具體執行。也就是說,業主大會如果授權業委會按照業主大會條件選擇物業公司的話,業委會是可以自行選擇物業公司並報業主大會同意或在業主監委會監督下自行選擇物業公司的。

  • 12 # 養馬島養馬人

    由街辦或第三方主持,業委會最靠不住,弄虛作假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是常態,撈著了就賣房走人,有哪個業委會委員把自己的房產拿出來為自己的履職行為作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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