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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物權共有,各自享有處分自有的權益部分權利,但不應該損害共有人權益,各自承擔義務和責任,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共有人協商一致,商業產權一般可以。但住宅房屋產權按目前大多數地方購房政策,按家庭成員為單位,對家庭以外成員出售一方份額,應當不可以。

    僅供參考,相互學習交流!

  • 2 # 陳家二鍋頭

    產權證是證明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唯一憑證,那麼是不是代表一套房子只有一套產權證呢?不是這樣的,如果有多個產權人的情況下,那麼就會對應的會有多本產權證,並在產權證上體現產權權屬為共同所有。在簽署買賣合同時,必須全體產權人到場並簽字,買賣合同才有效。這種情況下,我們在簽署買賣合同前,最好讓中介或者賣方列印一個該房屋的“資訊摘要”,根據“資訊摘要”上面體現的房屋所有權資訊來核對全部產權人是否到場並簽字。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已婚,那麼就算產權證體現為賣方單獨所有,在提供結婚證的同時,還需要其配偶到場簽署買賣合同,或者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因為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可能會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產生糾紛。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更何況是牽涉一個家庭資產大頭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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