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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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堅強的泡沫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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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閣府
從你的陳情可見,已涉嫌非法集資和擾亂金融市場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切莫任為。一時爽,半生孽,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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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甜瓜20875
高利貸,變相的欺詐,暴力,詐騙,勒索,犯罪性質惡劣,危害社會巨大,嚴重了,家破人亡,傾家蕩產,遠離高利貸,防止入圈套很重要,感覺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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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惑之年HHHHHAAAA
如果年利率高於百分之三十六就屬於俗稱的高利貸,一但屬實,屬於擾亂金融市場,不僅要沒收全部財產外還要進行處罰,也就是說本金利息全部沒收還要罰款判刑,犯金融罪還比較嚴重,像這麼大的資金至少要判三五年!這就是民不提官不糾!一旦有人舉報,這輩子就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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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雲南王國棟
你好,就你所說的情況,不構成高利轉貸罪,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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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誠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在中國,非金融機構除了可以使用自己所有的資金出借為正常借貸外。從任何第三方借來的錢轉借獲利都是犯法的,都叫高利轉貸行為。所以,任何無金融牌照的機會構、個人皆不能轉借他人資金用於放貸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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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題主所說的情況是一種非法集資的行為,這種非法集資的行為在如果數量比較大,屬於一種犯罪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這種行為不涉及高利放貸。
如果是套取銀行貸款後,又為獲取高利息而轉貸給他人,即涉嫌高利轉貸罪。
但根據你的描述,該公司是從個人借款又轉貸他人,所以不構成上述罪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是否違反以上法律規定,你自己衡量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