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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投資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一個人佔60%的股權,其餘五個人佔40%的股權。前年,大股東提出加盟一家連鎖店,以公司的名義投資60萬元,佔連鎖店股權的60%。連鎖店開業後,大股東和一名小股東參與經營,其他人對連鎖店的經營情況不清楚。去年初開始,大股東在沒有告知小股東的前提下,分四筆將有限責任公司的錢,以借款的形式,轉到連鎖店的賬上。因為連鎖店生意不好,最近大股東提出將借款轉成對連鎖店的股權。小股東不同意,十分氣憤。借款的時候,都沒跟大家說,現在不想還錢了,要把債轉成股,不是明擺著坑人嘛!但是大股東說,按股權比例決定,少數服從多數。小股東查了一下連鎖店,是以大股東自己的名義開的,營業執照顯示是個體工商戶。我想請教一下精通經濟法的人士,大股東把公司的錢悄悄的轉到以他自己的名字註冊的個體工商戶賬上,是不是涉嫌職務犯罪?現在他不想還錢,逼著小股東同意債轉股,合法嗎?小股東不同意,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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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久治不愈的金融服務

    要看公司章程;股東之間協議書所闡述的法律關係;1借款之前必須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董事的支援,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私下的行為(前提股東大會決議)2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與借款利息,企業逐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無論被定性為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罪。大股東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2 # 俗世life

    未經股東會決議私自將公司款項轉出或挪用,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其他股東可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是現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股東出資後,其出資已轉化為公司資產,股東可以根據自己的出資比例使用股東權利,但是股東應當依法依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如果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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