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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01521603177

    侵佔罪包括三種:1、侵佔他人委託保管之物,2、侵佔他人遺忘物,3、侵佔他人埋藏物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要求該財物的所有權是別人。

    1、只有先取得該財物的佔有,然後拒不歸還你才能成立侵佔罪。

    2、盜竊的時候你還沒有取得該財物的佔有,盜竊完畢後,你才取得了該財物的佔有。

    意思是,侵佔罪需要先取得佔有。而盜竊罪是盜竊後才取得佔有。

    舉例:

    乘客A將手機遺忘到了計程車,計程車已經走遠了,此時該手機的佔有已經轉移到了司機身上,計程車司機發現手機後不還給A,司機構成侵佔罪。

    乘客A將手機遺忘到了計程車,計程車已經走遠了,此時該手機的佔有已經轉移到了司機身上。但計程車內還有個乘客B,如果B拿到手機拒不歸還,相當於B拿到他人(司機)佔有的財物,因此B成立盜竊罪。可見此時的盜竊是相當於司機來說的,並不是我們普通觀念上的對乘客A來說的。

    切回你的問題:遺忘到酒店的財物由客房保潔員拿走,毫無疑問保潔員成立侵佔罪。此時財物的佔有已經轉移到了保潔阿姨的身上,所以,其他任何人從保潔阿姨手上拿走手機財物,他都成立盜竊罪。

    如果阿姨又把財物給忘了,或者給埋起來了,那麼下一個佔有該財物的人成立侵佔罪而非盜竊罪。

    再舉例:

    A把東西委託B保管,B已經取得佔有,A來要,B不給,B成立侵佔。

    A把東西忘在了酒店,該酒店取得佔有,A來要,酒店不給,酒店成立侵佔。

    A把錢埋在了自家大樹下,被B看見後掘出,B取得佔有,A來要,B不給,B成立侵佔。

    A把東西委託B保管,B已經取得佔有,B把東西放在自己家車庫,C串門的時候拿走,C成立盜竊。

    A把東西委託B保管,B已經取得佔有,B拿著東西外出吃飯,把東西忘在了飯館,飯館取得佔有,B來要,飯館不給,飯館成立侵佔。

    A把東西委託B保管,B已經取得佔有,B拿著東西外出吃飯,把東西忘在了飯館,飯館取得佔有,C來後看見該物在飯館前臺處,遂偷拿走,C成立盜竊。

    A把東西委託B保管,B已經取得佔有,B拿著東西外出吃飯,把東西忘在了飯館,飯館取得佔有,C來後看見該物在飯館前臺處,遂偷拿走,拿走後將該物委託給D保管,D又將該物埋藏在地下,最後被E挖出,該物由E取得佔有,E拒不歸還則成立侵佔罪。

    A將摩托車借給B使用,B將該車騎出去,B取得佔有。A來要,B不給,B成立侵佔罪。

    A將摩托車停在沙灘上,B未經同意將車開出去不回來了,B成立盜竊。

    這麼多例子,應該看完以後再也不會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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