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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中國現行訴訟法雖然沒有嚴格規定當事人陳述的種類,但是根據不同的標準,仍可以對當事人陳述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存在的陳述。

      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

      典型的如起訴狀、答辯書等。原告在訴狀中必須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據的情況和能夠證實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在訴狀中必然包含著作為證明手段的當事人書面形式的陳述。被告在答辯書中,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而提出另一些事實。

      在這裡,被告的“承認”、“否認”、“提出”,皆為書面陳述。所謂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透過口頭方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直接表達出來。在詢問當事人、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表達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時。

      往往直接用口頭方式。一般來說,在訴訟中,既有書面陳述又有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縝密,口頭陳述樸實,兩者各有所長,可以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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