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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俞女士5年前買了一輛代步車來練手,由於技術見長,她又看中了一輛67萬的保時捷越野車。買之前4S店告訴她10月上旬能提到車,可眼看日子快到了4S店又表示需要推遲。俞女士最終決定不買了,但4S店卻拒絕了退定金。

俞女士原先代步車的保險10月20日到期,因此她需要9月底或是10月上旬之前提到新車。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內新車到不了手,那麼她就得再花3500元給代步車續保費。買之前,俞女士向4S店準確地表達了自己的訴求,銷售人員表示4月份定車就可以拿到5月份的配額,那麼10月份就能夠順理成章地提到新車。

聽了銷售人員的說法後,俞女士吃了一顆“定心丸”。她與4S店簽好銷售合同並付了5萬元的定金,每天都在期待著可以按時提到新車。然而,計劃趕不上變化,9月份俞女士再到4S店詢問車的情況時,店員卻表示她的車還沒到港口。

原本10月份就要提的車現在都還沒到港口,到底啥情況?4S店表示,由於芯片的原因,俞女士的這輛車要到10月30日才能安裝音響放大器,也就是說最快也要到11月份才能提車。

俞女士原本計劃在保險到期前把代步車賣出去再無縫對接使用新車,但現在既無法按時提到新車,代步車保險又快過期。眼前的情況已經完全打破了俞女士的計劃,為了減少損失,俞女士決定退車,並要求店方退還她5萬元的定金,但4S店卻表示定金無法退。

銷售經理告訴記者,首先,俞女士挑選的是自定義配置,4S店沒辦法給到準確的交車時間;其次,廠家已經答覆需要完成音響放大器的安裝後,才能進口報關和實際到店交付,這也是廠家的統一標準;再者,俞女士簽訂的銷售合同上沒有約定具體的交車時間,如果此時俞女士提出退車就算違約,定金也不予退回。

俞女士臨時決定不要這輛車,而4S店不予退還定金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俞女士在與4S店簽訂銷售合同並付了定金後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如果沒有經4S店同意,俞女士單方面不履行合同就算是違約。根據定金罰則,4S店不退還定金也是在情理之中。

然而,俞女士在買車前就已經向店員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意願,況且如果不能按時提車,俞女士勢必要損失3500元來續保費,這下子就考驗4S店的服務水平了。

最後,4S店銷售經理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一是調配另一輛配置相近的現車交付給餘女士;二是請俞女士再耐心等等,店方可以給出一定的補償措施。目前,雙方仍在進一步的協商中。

看了俞女士的經歷後,不少網友表示67萬的車都買了為啥還在意3500的保險費呢,要麼就是目前資金緊張拿下比較吃力,要麼就是定車時衝動消費,現在冷靜下來後悔了。

眾所周知,“定金”和“訂金”完全是兩碼事,定金是表明對合同又擔保性質的資金,而訂金是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的情況下預先支付的合同款。也就是說,付了定金又後悔不想買了,除非與賣家協商一致,否則定金是無法退的,而訂金則可以退還。

因此,大家在買房買車或是買大件物品需要簽訂合同時,要仔細看看合同上寫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不要等到後悔不買了又白白損失一筆錢。另外,任何時候都要理性消費,畢竟錢是自己的,自己要懂得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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